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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与认同之于纠纷解决的意义初探——基于我国西北地区的考察

发布时间:2018-11-09 09:18
【摘要】:社会在于交往,交往产生纠纷。一定的纠纷与特定的地域环境有很大的关联。同样的纠纷在溢出一定的地域边界之后,于解决的逻辑便有所不同。这其中的缘由在于纠纷之解决终究是一种权威的认同,特定的权威模型于固定的地域文化多有依赖。仅仅从法律的角度去评价纠纷及其解决并不总是有效。作为一种更加广泛的权威系统,法律及其规则在主要依赖规则交往的工商业社会中更能获得认同;而在非工商业社会,法律并不总是能获得认同,社会之交往更倚重嵌入共同文化中群体情感及惯习。是故,通过法律的解决需要充足考量个殊不同的生活情境。
[Abstract]:The society lies in the communication, the intercourse produces the dispute. A certain number of disputes and specific regional environment has a great relationship. After the same dispute spills over a certain geographical boundary, the logic for resolving it is different. The reason is that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 is a kind of authority identity, and the specific authority model depends on the fixed regional culture. Just evaluating disputes and their resolution from a legal point of view is not always effective. As a more extensive authoritative system, law and its rules can be more recognized in the business society, which mainly depends on the rules. In non-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society, the law is not always accepted, and social interaction is more dependent on embedding group feelings and habits in the common culture. Therefore, the resolution of the law requires adequate consideration of a different life situation.
【作者单位】: 厦门大学法学院;
【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中国法院能动司法机制研究》(项目批准号:10YJA820131) 2013年度国家社科基金西部项目《变迁社会中的西北基层人民法院研究》的系列成果之一
【分类号】:D920.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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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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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张t,

本文编号:232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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