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五四年中国检察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0-04-23 07:51
【摘要】:本文简要论述了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 察院组织法》规范的新中国检察制度的一些较为重要的问题,阐明检察机关的 性质是法律监督机关,这种法律监督具有专门性、事后性、抗告性。检察机关 的职权分为一般法律监督权和具体法律监督权。一般法律监督权是指检察机关 对有关违法决定、命令、措施的监督权,它与人大监督区别在于前者无处分权、 后者有处分权。具体法律监督包括七项基本职权:侦查权、侦查监督权、公诉 权、审判监督权、刑事判决和劳改活动监督权、有关民事案件提起诉讼和参与 诉讼权以及对有关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违法行为的监督权,后一项 监督权具有一定兜底性。本文对这些基本职权择要展开论述。对审查批捕权的 性质进行了分析,认为它不属于检察机关的基本职权范围,具有一定的司法性, 但与侦查监督权密切相关。立法基于诉讼经济和效率而把它划归人民检察院行 使,是与侦查监督权有关的附带性检察职权。检察机关职权行使的原则有平等 原则、依法独立行使原则和检察一体原则。 本文从比较的角度,分析了新中国此期检察制度的历史定位。认为它以新 民主主义革命根据地检察制度为先声,是新中国建国初期检察制度的发展,与 前苏联检察制度具有理论上、制度上渊源关系。在这里,详细论述了二者共同 的理论基础即列宁法律监督思想。认为其思想的基本点即社会主义、计划经济 与法律监督制度间存在密切关系,前者催生了后者,后者为前者服务。本文还 指出它与中国古代御史制度具有法律文化的传承关系,与西方检察制度存在诸 多共性。中西两种制度下检察机关均为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的范围大致相 同。西方法制存在违宪审查机制,其检察机关在诉讼中得提出违宪审查申请, 请求司法确认某一规范的违法、违宪性,这与我国检察机关的一般法律监督权 具有共通性。我国的一般监督权具有抗议性,西制呈诉讼性,二者同属法律监 督权之抗告性范畴,后者比前者更具科学性。 本文述及该制度二十余年间实施情况,着重分析检察制度在文化大革命期 间中断的直接的内在原因,一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角色的模糊乃至迷失,二是 当时我国法律虚无主义造成法律监督价值的虚化。
【学位授予单位】:安徽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6
【分类号】:D929;D926.3
本文编号:2637518
【学位授予单位】:安徽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6
【分类号】:D929;D926.3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3条
1 谢鹏程;论检察权的结构[J];人民检察;1999年05期
2 何家弘;论美国检察制度的特色[J];外国法译评;1995年04期
3 刘瑞华;司法权的基本特征[J];现代法学;2003年03期
本文编号:2637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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