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上平等保护之救济方式研究
发布时间:2020-05-08 13:37
【摘要】:“平等问题的复杂性——我把它称为迷宫——其程度要比自由的复杂性更大。”萨托利的断语言犹在耳,本文开始了对平等的探求。进入现代的“福利社会”,宪政国家已不能只满足于形式意义上的平等观念阶段,在自我克制以避免侵害公民平等权的同时如何实现实质意义的平等,使得在市场秩序和社会生活处于弱势地位得群体获得真正的平等,成为萦绕福利国家和社会国家的难题。正面谈论福利国家应如何主动的采取措施实现平等的问题,依照逻辑思维似乎如水之就下,然而囿于人类自身理性,制定的措施即使再完美也只是主观臆想,实践才能真正检验它的正确与否,因此我们可以断定不平等或公权力侵害平等的现象不可避免,甚至会大量出现。于是乎,何不转换一个视角来审视平等的实现方式呢?既然会出现、存在不平等或公权力侵害平等的现象,司法救济理所应当。西彦有云:无救济,无权利。因此,本文的中心是以不平等的司法救济为立论基础,在考察平等思想在中外历史上渊源与发展之后,分析平等思想之于法的地位与性质,提出平等保护的司法救济方式,期求以此解决我国目前大量存在的而欲诉无门的公权力“不公平待遇”的现实问题。 本文共分为五部分,从平等的历史渊源与含义谈起,进而论述平等的法性质,以此为基础建构平等保护司法救济方式,并对这一救济方式的启动与运行机制进行阐释。 第一部分为平等的概念。这一部分主要探讨平等保护救济方式的基础概念。共分为四个子部分。第一个子部分是关于平等理念的历史发展,首先是中国历史上的平等思想,认为我国古代的平等思想是与礼法上的等级制与经济上的贫富差别息息相关的,具体体现在朴素的法治平等观与经济上的均富主义两个方面。其次,沿着时间主线对西方历史上的平等思想进行脉络分析,阐释古希腊、古罗马的平等思想、中世纪宗教的平等观与启蒙时代的平等观。第二个子部分是现代社会中的平等观。这一部分是以 20 世纪两大思想家哈耶克与罗尔斯的平等观之分歧为主线,这两位大师的平等观的背景是福利国家的兴起,对此本文不息重墨予以分析,旨在使平等保护司法救济方式运行的社会背景清晰的展现。第三个子部分是关于平等的含义与法性质。在分析数组平等概念后本文采用了消极的平等与积极的平等一组,这是与第二部分的福利国家背景相契合的。关于平等的法性质,本文采用通说,认为对于个人一方而言,则可表述为“平等权”,而对于国家一方而言,即可被表述为“平等原则”。由此引出最后一个子部分即平等保护之司法救济方式,这一救济方式是“双轨”的,对于公民而言,平等权既是其权利应受平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5
【分类号】:D90
本文编号:2654724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5
【分类号】:D90
【引证文献】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2条
1 廖静怡;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的法理探析[D];西南政法大学;2007年
2 阮少华;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价值分析和法理建议[D];厦门大学;2007年
,本文编号:2654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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