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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农民主体地位的法律保障

发布时间:2020-05-19 17:40
【摘要】:近一时期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个题目成为理论界研究的一个热点,这其中“如何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是热点中的热点,是他的根本性问题(以下简称主体论)。因为农民是新农村建设的受益主体、建设主体更是决策主体,只有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性作用,新农村建设才能最终成功。而要发挥农民的主体性作用,法律制度保障是根本,本文就是从这个角度来探讨农民主体作用的发挥。 本文共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为基本概念分析。本部分主要从哲学角度介绍了主体、主体性的概念,并从这两个概念引伸出构建保障农民主体地位制度必须坚持的主体性原则,同时从理论渊源及现实分析二个角度论述了尊重农民主体地位的重大意义。通过本部分介绍让读者能对“主体论”有一个宏观上的了解。 第二部分为构建保障农民主体地位的法律制度应思考的政策基础及对国内外经验的借鉴。该部分首先分析了在建设新农村战略政策的框架之下,构建保障农民主体地位的法律制度的具体取向。然后运用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对国内外新村建设的经验经进了比较分析,主要比较了韩国、日本、我国台湾省及国内部分地区的具体做法,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我国新农村建设的一些启示。最后在综合以上两点分析的基础上构架出建设新农村中保障农民主体地位法律制度的初步框架。 第三部分为保障农民主体地位的具体法律制度体系。本部分内容主要从政府发挥主导作用,激发农民的内发力量及强化对乡镇政府行为的法律控制三个方面论述了构建保障农民主体地位具体的法律制度体系。 总而言之,,农民能否真正发挥主体性作用是我国新农村建设成败的关键,而发挥农民的主体性作用首先要尊重他的主体地位,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要为农民的主体性发挥营造有利的环境,核心就是“既要保障农民作为受益主体的公平性,又要保障农民作为建设主体必有的发展机会的公平性”,要改变城乡二元体制,要建立合理的乡村组织关系,最终要把重点放在激发农民的内发力量上,要提高农民素质、培育新型农民,要通过强化农民组织建设为农民发挥内发力量提供有力载体。
【学位授予单位】:山东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6
【分类号】:D920.4

【引证文献】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2条

1 沈鑫;新农村建设中实现农民主体地位研究[D];新疆师范大学;2010年

2 白八斤;新农村建设中农民角色研究[D];西北师范大学;2010年



本文编号:267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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