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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改土归流”前后广西壮族土司司法制度探析

发布时间:2020-06-12 20:36
【摘要】: 长期以来,大部分学者都将中国法制史的研究集中在历代中央政府制定法的典章制度等方面,醉心于“书本上的法律”体系的构造与解释,而对于少数民族习惯法以及少数民族司法制度的关注不够。因此,在民族地区法制现代化建设的大背景下,少数民族法制的研究处于“失语”状态。 本文试图以清朝时期的“改土归流”为切入点,运用法制史的研究方法,从司法主体、司法制度、司法程序等角度考察“改土归流”前后广西壮族土司制度的的变化。通过对这些变化的探析,我们可以看到,在“改土归流”后,广西壮族土司司法制度最大的变化体现在其司法程序上,即通过“改土归流”,国家的司法程序在广西壮族土司管辖的范围内逐渐得到适用。正如一些国内学者所言,只有程序的正义才是真正的正义。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广西壮族土司统治下的的人民的权利才渐渐得以保障。但是与此同时,通过本文的论述,我们也应当看到,广西壮族土司习惯法并没有在“改土归流”中消失,它仍然是调节广西壮族人民生活的主要依据,仍然是广西壮族土司维持其统治的重要武器,并且对于现在甚至将来广西壮族人民的生活仍然发挥着作用。通过这场国家法与习惯法的博弈,使我们能充分地认识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多元性和深化对中国是由一个多民族组成的国家的体悟。 本论文共分三部分: 第一部分为引言。在这一部分里,对到现阶段至壮族习惯法、土司制度研究进行了回顾,并提出了本论文的研究理论、方法及材料的来源。 第二部分主要研究了广西壮族土司的司法制度在清朝“改土归流”前后发生的变化。主要包括广西壮族土司衙门的变化、广西壮族土司法律制度的变化及广西壮族土司司法程序的变化。 第三部分为结语。在这一部分里,通过第二部分关于广西壮族土司的司法制度在清朝“改土归流”前后发生的变化的探析,得出本文的结论。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学院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6
【分类号】:D929

【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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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10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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