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宪政研究
发布时间:2020-06-14 15:34
【摘要】:罗马共和国是近代立宪主义的先驱。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分离,多元利益集团出现,表征在法的分类上,则是公法与私法开始相区分,表征在宪政上,则是首次实践了混合政体理论。罗马人民不仅仅有着家父、家子的伦理身份,共和国公民的政治身份,而且具有了权利主体的法律身份。笔者深信这也是麦考文称“罗马是现代理论的开始”以及泰勒称“罗马社会为现代国家的一个体现方面”的主要原因。 本文首先通过描绘对罗马共和国早期至帝国以前的社会经济结构的变迁,分析了罗马宪政得以实现的根本因素或基础,即,以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产生;多元利益集团的出现;表现在法律上,则是公法、私法相区分。 接着,文章分析了罗马宪政的起源和发展动力。 然后,分别对宪政的组成部分——政制结构和公民权做一番研究:从影响政制发展的要素、政制结构分析与混合政体思想、公民权的发展等几个专题入手,将曾经现实中的复杂的罗马宪政图景,以难以精确的言语表达出来——希望没有在根本上曲解真实图景的涵义。本文指出,贵族主导的混合政体的形成,有着更为深刻的社会背景。民众大会具有民主意蕴,但只是停留在理论意义上。执政官体现着权力制约的思想。护民官的出现并不表明罗马政制向民主制发展,而恰恰是对贵族政体 的一个很好注脚。元老院在三大要素中居主导地位。通过我们的分析,可以认定罗 马共和政制为贵族混合政体。文章在分析罗马公民权时,与希腊做了对比。公民交 往的方式,不再是固守希腊道德化的政治生活,而是以物为媒介,人民已成为“抽 象权利”的载体,这种权利与社会角色和政治角色无关,是所有权的载体。罗马人 创造了万民法的概念和原则,承认并保护外邦人的权利,并因此形成了比较成熟的 公民权利概念。 最后文章将中国、希腊、罗马三个典型的古典国家加以比较:中国、希波战争 前的雅典以及共和国后期的罗马,指出罗马的独特之处正在与罗马社会法律秩序的 凸显:罗马的外事裁判官法是对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民商事关系的自发规则的总结, 这不是伦理法,也不是官僚法,这是人类历史上法律秩序(昂格尔使用的意义上) 的最早体现,也正是本文所阐述的宪政的产生。罗马文明的独特贡献正在于此。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学院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4
【分类号】:D954.6
本文编号:2712992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学院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4
【分类号】:D954.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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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易继明;论古希腊法对大陆法私法传统形成的贡献[J];中外法学;1999年06期
本文编号:2712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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