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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可接受性的实证研究

发布时间:2020-08-26 14:08
【摘要】:本文关注的核心问题是对判决可接受性进行实证研究,即把握判决可接受性现状并初步分析这种现状背后的原因。本文的结论性命题是:近年来我国判决的可接受性整体上比较强,其原因主要在于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不仅非常重视依法审判,而且比较重视考虑判决结果是否让判决受众满意。 围绕该命题,本文在结构上包括三部分四章: 第一部分“理论准备部分”,即第一章。本部分解决的是判决可接受性实证研究的成立及视角选择、判决可接受性的内涵及其判断。本部分的研究指出,对判决可接受性进行经验主义的实证研究是可行的,但应当从判决与判决受众之间的关系论视角进行研究。所谓判决可接受性是就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能否被特定判决受众所接受而言的,如果某判决能够为特定判决受众所接受,该判决对该判决受众而言即具备了可接受性;如果某判决不能够为特定判决受众所接受,该判决对该判决受众而言就不具备可接受性。在判决可接受性的判断上,可以通过一审服判率、再审率和申请执行率三个指标衡量判决对当事方而言的可接受性情况;可以通过二审否决率、再审否决率和生效判决维持率三个指标衡量判决对法院系统而言的可接受性情况。 第二部分“判决可接受性现状分析”,即第二章与第三章。第二章通过深入剖析一审服判率、再审率和申请执行率三个指标,考察了当事方视野中的判决可接受性情况。第三章通过深入剖析二审否决率、再审否决率和生效判决维持率三个指标,考察了法院视野中的判决可接受性情况。在第二章和第三章的基础上,本文归纳了判决可接受性的现状,指出:如果将17年来(1988~2004年)全部案件判决可接受性情况视为参照系(即视为一般水平)的话,那么近年来(2002~2004年)我国判决的可接受性整体上比较强。 第三部分“对判决可接受性现状的原因进行初步分析”,即第四章。本章首先交代了对此问题进行研究的危险,即判决可接受性现状的原因非常复杂,自己恐怕力所不逮,因此只能进行初步分析。此外,本章还交代了本章研究的对象不是17年来判决可接受性现状的原因,而是近年来判决可接受性现状的原因。为了把握该原因,笔者以中国法官为对象,于2006年2月组织实施了一次有关判决可接受性方面的问卷调查。本章的研究指出,中国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不仅非常重视依法审判,而且比较重视考虑判决结果是否让判决受众满意,而这即是近年来判决可接受性比较强的主要原因。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6
【分类号】:D90
【图文】:

案件,可接受性,图根


第二章当事方视野中的判决可接受性图2一2一11988一2004年全部案件总服判率直方图根据图2一2一l,可以推导出下列几点结论:首先,1988一1996年,全部案件的总服判率平稳上升。其次,1997一2002年,全部案件总服判率基本持平,保持在81%左右。再次,2003年全部案件总服判率有所降低,该年总服判率为7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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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一井蛋蔽子调解结冲图2一2一5民商服判率与调解结案率关系的散点图得出上述结论,多少有些不可思议!但仔细分析,却不无道理。一方面,从1988年一2004年的调解结案率走势(见图2一2一6)上看,调解结案率是逐渐走低的,而这与法官素质整体上的提高不无关系。这是因为,伴随着司法体制与审判实践的改革,法官群体的素质也逐渐提高,审判方式也更为“司法化”。更为重要的是,伴随着大量法科学生进入法院,非法科出身的人进入法院也越来越少。而这些“科班’,出身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更重视判决而不是调解’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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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待于进一步研究。第三,运用Grpahs菜单下Inieractive的Bar图功能,可以得出17年来刑事案件服判率的直方图(见图2一2一7)。图2一2一71988一2004年刑事案件服判率直方图根据上图,可以得出以下结论:首先,以1996年为分水岭,19%年及之前各年度的服判率大体持平,为88%左右;从1997年开始,各年度的服判率虽也大体持平,却维持在85%左右,略低于1996年前的水平。考虑到1997年1月1日起新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开始施行,这二者之间很可能存在着一定的因果关系。具体而言,由于新刑事诉讼法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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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805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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