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司法解释制度的法理学研究
发布时间:2020-09-03 11:46
现代法律的主体是成文法,而成文法的适用依赖于法律解释。在中国,制度化的司法解释对法律的正确适用意义重大。文章的阐述首先从司法解释的基本原理入手。其中主要了解司法解释的性质和司法解释的基本要素,对于创造性的司法解释,我们认为只要不突破宪法和法律许可的范围则是合理和必要的。文章的第二部分是关于我国司法解释体制基本现状的描述。新中国建立以后,法律解释制度的发展变迁经历了四个阶段,并最终形成了今天的司法解释体制。在提倡法治的大背景下,现行司法解释体制暴露出一系列缺陷,包括解释主体的正当性危机、司法解释的立法化倾向比较突出、司法解释效力规定不明确等等。在此基础上,文章提出了一些关于司法解释制度改革与完善的建议:在法律发展的进程中,需要进一步强化司法解释在整个法律解释体系中的地位,以发挥其重要的作用;未来司法解释制度的改革可以选择一元一级司法解释体制,即由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发布司法解释的唯一主体;应当强化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司法解释的监督,包括明确司法解释的范围、确定司法解释的原则、评价和检查司法解释的效果,以及对存在缺陷的司法解释采取救济措施等:应当重视中国特色的判例的作用,使之成为司法解释的重要补充;另外,法学理论和公众意见对司法解释的积极重用应得到重视。文章的最后是简单的结论,其中强调了法律的实施依赖于解释,作为制度性的司法解释体制的不断完善必将大大推进我国的司法现代化的进程。
【学位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04
【中图分类】:D920.4
本文编号:2811385
【学位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04
【中图分类】:D920.4
【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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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811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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