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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制的概念有规范性基础吗

发布时间:2021-01-04 14:30
  <正>虽然目前关于"地方(区域)法治(制)"的讨论相当热烈,但由于这同"法治的目标就是对专断权力的限制"这个法治的核心含义难以匹配,所以地方(区域)"法治"并不能成为一个有效的概念。同理,如果仍然在"法治"的含义下来理解"地方法制"的概念,那么它也不存在成立的基础。除非"地方法制"跟"法治"这件事情没关系, 

【文章来源】:中国法律评论. 2019年03期 CSSCI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地方法治”成立吗
二、“法治”意义的地方法制
三、不具备“法治”意义的地方法制
四、简要的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地方法制”的概念及其方法论意义[J]. 葛洪义.  法学评论. 2018(03)
[2]存在做错事的权利吗?[J]. 陈景辉.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8(02)
[3]法治必然承诺特定价值吗?[J]. 陈景辉.  清华法学. 2017(01)
[4]作为方法论的“地方法制”[J]. 葛洪义.  中国法学. 2016(04)
[5]同案同判:法律义务还是道德要求[J]. 陈景辉.  中国法学. 2013(03)
[6]法律与社会科学研究的方法论批判[J]. 陈景辉.  政法论坛. 2013(01)



本文编号:2956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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