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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中在先使用及反向混淆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1-02-11 20:35
  <正>【关注焦点】商标在先使用本质上是种抗辩权,可以对抗权利人的请求权。在先使用应当是在商标申请日前持续性、实质性的使用,并且已经在未注册商标上形成了一定影响力,否则就不必限缩权利人的权利。在商标注册制度下,商标在先使用人取得的是一种消极意义上的抗辩权,没有积极的权能,因此一般不应当允许进行转让、许可使用等积极的行为。在网上进行销售的行为完全覆盖了注册商标权人排他权的范围,超出了在先使用的原使用范围。商标侵权中的混淆不仅可能是正向混淆,也可能是反向混淆。商标反向混淆中的在后使用人往往具有更高的知名度,导致相关公众有可能误以为权利人提供的商品来自于在后使用人,进而损害权利人未来的期待利益。【基本案情】原告:西安卫尔康安市场营销服务有限公司。 

【文章来源】: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20,36(01)

【文章页数】:7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商标在先使用抗辩研究[J]. 李扬.  知识产权. 2016(10)
[2]反向混淆理论与规则视角下的“非诚勿扰”案[J]. 黄武双.  知识产权. 2016(01)
[3]商标先使用权解读 《商标法》第59条第3款的理解与适用[J]. 杜颖.  中外法学. 2014(05)



本文编号:3029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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