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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司法解散要件解析——从超运公司解散案说起

发布时间:2021-02-17 01:53
  司法解散,是法院基于股东的申请根据公司存在正当的解散事由而作出公司强制解散的裁定。各国法律对于司法解散公司条件的规定不一。我国《公司法》第182条确立了公司的司法解散制度,为特定情形下股东诉请法院解散公司提供了法律依据。该要件既是公司解散诉讼的立案受理要件,同时也是判决公司解散的实质审查条件。为了防止个别股东滥用诉权,法院在公司解散案件审理中应遵循司法有限干预、企业维持以及相关主体利益平衡的原则综合作出判断。 

【文章来源】:法律适用(司法案例). 2019,(06)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超运公司解散案基本案情及审理结果
二、司法解散制度的域外立法和司法
三、我国司法解散制度的历史沿革
四、我国公司司法解散要件解析
    (一) 如何理解上述四个要件的性质
        1.关于隐名股东是否有权起诉的问题
        2.关于持股比例名实不符的股东是否有权起诉的问题
    (二) 如何理解“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三) 如何理解“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四) 如何理解“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1.关于“其他途径”的内涵和外延问题
        2.关于穷尽“其他途径”的时间节点问题
        3.关于调解和判决的关系问题
        4.关于原告恶意导致调解不成时的判决问题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隐名股东不能提起公司解散之诉[J]. 郭宁华,余长勇,聂海琴.  人民司法(案例). 2016(05)
[2]论作为公司强制解散替代路径的股权强制收购——从林某诉凯莱公司、戴某等公司解散纠纷案谈起[J]. 戴庆康.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5(05)
[3]指导案例8号《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解散纠纷案》的理解与参照[J]. 陈龙业.  人民司法. 2012(15)
[4]法院判决解散公司相关问题之研究 公司法第183条适用引发问题之探讨[J]. 张艳,马强.  法律适用. 2008(09)



本文编号:3037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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