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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仿行西法到参照传统:北洋时期“行政兼理司法制度”的现实依归

发布时间:2021-02-17 08:04
  北洋时期的行政兼理司法制度,是在人才缺乏、财力不足以及新式法院难以融入基层的情况下产生的一种折衷式的司法体制。该制度先后经历了审检所制度、县知事兼理司法制度、县司法公署制度的演变。行政兼理司法制度既包含了西方近代司法专业化的部分内容,又吸收了中国传统的司法审判方式;尽管该制度在实践中有一些不可忽视的弊端,但在削弱行政权对司法权的控制上,仍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文章来源】:江苏社会科学. 2019,(05)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行政兼理司法制度的演变
    1. 转瞬即逝的审检所制度
    2. 推陈出新的县知事兼理司法制度
    3. 救过补阙的县司法公署制度
二、产生行政兼理司法制度的现实因素
    1. 新式法院数量无法满足实际需求
    2. 新式司法机构难以融入基层
三、行政兼理司法制度的评价
    1. 行政兼理司法制度的弊端
    2. 行政兼理司法制度的可取之处



本文编号:3037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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