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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贷领域中“套路贷”案件的若干问题

发布时间:2021-07-06 14:10
  <正>【裁判要旨】被告人欲获取远高于其实际出借本金的财物,即使被害人同意,仍应认定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故意;应严格根据在案证据判断被害人是基于错误认识还是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实在难以判断的,可根据想象竞合犯原理择一重定敲诈勒索罪处罚;主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虽"套路"未实质起作用,仍应纳入刑事规制范畴,而不能比照传统高利贷处理;被告人以扣车手段威胁被害人,被害人未支付赎金的,应根据车辆价值认定犯罪既遂金额,行为人实际出借的本金应从犯罪金额中扣除。 

【文章来源】:人民司法. 2020,(05)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案情】
【审判】
【评析】
    一、“愿者上钩型”中非法占有故意的认定
    二、“诱捕猎物型”中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分
    三、“套路闲置型”的刑民界限问题
    四、犯罪金额认定问题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事出有因型敲诈勒索的认定——以韩某某、常某某敲诈勒索案为例[J]. 李瑞明,姚彩云,王乐.  法制与社会. 2018(23)
[2]从罪质到行为:敲诈勒索罪行为方式的再解释[J]. 王琳,张伟珂.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01)
[3]论诱价概念在诈骗罪中的独立性价值[J]. 朱志斌.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2(08)
[4]敲诈勒索罪若干疑难问题解析[J]. 楚丽.  法制与社会. 2010(28)



本文编号:3268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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