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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封门封路措施的法治思考

发布时间:2021-07-22 14:38
  疫情防控期间,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实施的封门封路措施引发了诸多争议。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实施的封门封路措施,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在街道、乡镇组织指导下开展的一种受委托行政行为,具备合法性基础。但是,如果封门封路措施明显不当,随意扩大封控对象,未经批准擅自锁门断路,则构成违法。违法的封门封路行为容易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引发矛盾纠纷,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产生诉讼风险。因此,依法合规实施封控,必须明确封门封路措施的法律权限,基层人民政府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签订公务委托协议,执行过程要注重实质合法。 

【文章来源】: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20,(02)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
二、封门封路措施的合法性依据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决定采取封控措施
    (二)基层自治组织有权在街道、乡镇组织指导下实施封门封路
    (三)基层自治组织实行封门封路是一种受委托的行政行为
三、封门封路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表现及容易引发的风险
    (一)封门封路实施过程的违法表现
        1.封门措施明显不当。
        2.未经批准擅自断路。
        3.随意扩大封控对象。
    (二)封门封路不当可能引发的风险
        1.引发矛盾纠纷。
        2.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3.产生行政诉讼。
四、封门封路措施的法治完善路径
    (一)明确疫情防控中封门封路的法律权限
    (二)签订公务委托协议
    (三)执行过程注重实质合法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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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论乡镇政府与村委会指导协助关系之完善——关于《村组法》第五条的修改建议[J]. 梁成意.  求实. 2012(11)



本文编号:3297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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