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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法律体系中“式”的缘起与功能演变

发布时间:2021-07-28 11:07
  唐代法律体系中的式是太宗后期逐渐发展起来的,其最初作为官司的规章条例,是对具体问题所作的细则规定,这就形成了唐式具有细密性制度规定的特色。其所调整的对象要窄于普通法,制定主体是低于律、令、格制定主体的部、司、监,在法律位阶上低于律、令、格。随着唐代法制的发展,有些全国通则性的规范因受唐令修订规则所限,无法增添入令,转而修入唐式中,唐式便从最初的官司规章条例逐渐向着兼容普通法的方向演化,最终被纳入全国普通法体系,与律、令、格并列,在唐代政治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文章来源】:云南社会科学. 2019,(06)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唐式修纂的缘起
二、唐式的功能演变
三、唐式法律位阶低于唐令的原因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唐太宗贞观十一年立法研究——以《贞观式》有无之悬疑为中心[J]. 楼劲.  文史哲. 2014(06)



本文编号:3307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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