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级环保局请求赔偿代支费用案件的管辖确定
发布时间:2021-09-30 00:50
<正>【裁判要旨】普通的环境侵权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三者均为民事案件受理范围,目的均是为了在环境受到损失时得到救济。三种诉讼对于同一违法行为,存在多个主体可以主张权利,实践中会有多个法院均存在管辖权。在既有公益又有私益的情况下,如何有效规制,是行使有先后,还是合并一揽子解决,均缺乏实践的检验。人民法院对涉及环境污染的案件应在立案时予以区分并引导,妥善处理。
【文章来源】:人民司法. 2020,(14)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案情】
【审判】
【评析】
一、三类诉讼的异同
(一)原告的主体身份不同
(二)被告的主体身份相同
(三)起诉前置程序不同
(四)起诉时间点不同
(五)诉讼请求内容基本相同
二、本案案由是否属于追偿权纠纷
三、乐平镇环保局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四、三水区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五、社会组织或者检察院可否就乐平镇撤回的第二项诉请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本文编号:3414791
【文章来源】:人民司法. 2020,(14)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案情】
【审判】
【评析】
一、三类诉讼的异同
(一)原告的主体身份不同
(二)被告的主体身份相同
(三)起诉前置程序不同
(四)起诉时间点不同
(五)诉讼请求内容基本相同
二、本案案由是否属于追偿权纠纷
三、乐平镇环保局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四、三水区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五、社会组织或者检察院可否就乐平镇撤回的第二项诉请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本文编号:3414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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