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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忍代理在股权转让代签行为中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1-09-30 11:41
  <正>【裁判要旨】股权转让合同中,股东家庭成员的代签行为在没有取得股东明确授权和事后追认的情况下,属于无权代理,但还应考察该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股权虽然具有人身属性,但是夫妻、父子关系作为特殊社会关系,在其中一方处置另一方所有且如此巨大的财产时,另一方完全不知情,不符合日常经验法则,此时应结合案件的相关事实进行综合判断。如因被代理人容忍家庭成员作为其代理人出现,股权受让方有理由相信代股东签字的行为人有代理权,则构成容忍型表见代理。 

【文章来源】:人民司法. 2020,(02)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案情】
【审判】
【评析】
    一、容忍代理的理论概说
    二、容忍代理的构成要件
        (一)作为表见代理的一种,容忍代理须符合表见代理的基本构成要件
        (二)作为一种特殊的表见代理,容忍代理有别于普通表见代理的一些特殊构成要件
    三、未经授权的配偶代签股权转让合同的法律性质
        (一)股权转让不属于日常家事,未经授权的配偶代签股权转让合同不构成家事代理的推定有权代理
        (二)股权转让不属于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未经授权的配偶代签股权转让合同不构成夫妻非日常家事代理的表见代理
        (三)股权转让属于股东个人的民事行为,未经授权的配偶代签股权转让合同,区别不同情况可构成无权代理、普通型表见代理或容忍型表见代理
    四、本案代签行为构成容忍型表见代理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民法典视野下“本人沉默视为同意”规则的再造[J]. 冉克平.  当代法学. 2019(04)



本文编号:3415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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