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伯形式理性法的发生学考察
发布时间:2021-10-07 00:07
形式理性法在韦伯的法律社会学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它是韦伯考察西方近代以来社会逐渐理性化的关键。一方面,这一范畴暗含了西方法律对个体自由的保障;另一方面,它又适应了西方世界袪魅之后日益抽象化的社会。形式理性法的形成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从法律的内部视角来看,罗马法在中世纪的复兴与继受、西方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兴起以及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典化运动皆对法律的形式理性化起了推动作用;从外部视角来看,经济、政治与宗教等因素自身的理性化与法律的形式理性化有着亲和性。韦伯形式理性法思想承载着现代性最基本的意涵,中国法治建设应当遵守这一底线,并从制度上加以保障。
【文章来源】: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35(03)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引言
一、影响形式理性法产生的内部因素
(一) 罗马法的复兴与继受
(二) 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兴起
(三) 法典化运动
二、影响形式理性法产生的外部因素
(一) 经济因素:市场机制的抽象性
(二) 政治因素:政治的去特权化
(三) 宗教因素:新教与个体伦理理性化
三、韦伯形式理性法思想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一) 转型时期中国法治建设的困境
(二) 韦伯形式理性法思想的启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治理论还是法治论——当代中国乡村司法的理论建构[J]. 陈柏峰,董磊明. 法学研究. 2010(05)
[2]西美尔货币哲学视野下的文化冲突[J]. 赵文力. 国外社会科学. 2009(01)
[3]中世纪罗马法的变迁与共同法的形成[J]. 李中原. 北大法律评论. 2005(02)
[4]论抽象社会[J]. 李猛. 社会学研究. 1999(01)
本文编号:3420999
【文章来源】: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35(03)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引言
一、影响形式理性法产生的内部因素
(一) 罗马法的复兴与继受
(二) 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兴起
(三) 法典化运动
二、影响形式理性法产生的外部因素
(一) 经济因素:市场机制的抽象性
(二) 政治因素:政治的去特权化
(三) 宗教因素:新教与个体伦理理性化
三、韦伯形式理性法思想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一) 转型时期中国法治建设的困境
(二) 韦伯形式理性法思想的启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治理论还是法治论——当代中国乡村司法的理论建构[J]. 陈柏峰,董磊明. 法学研究. 2010(05)
[2]西美尔货币哲学视野下的文化冲突[J]. 赵文力. 国外社会科学. 2009(01)
[3]中世纪罗马法的变迁与共同法的形成[J]. 李中原. 北大法律评论. 2005(02)
[4]论抽象社会[J]. 李猛. 社会学研究. 1999(01)
本文编号:3420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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