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可携权之审视
发布时间:2021-11-08 05:45
数据可携权是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权利体系中首次创设的新权利,具有打破用户锁定效应和增强个人数据控制的重要意义。但在理论层面上,数据可携权并非是基于反垄断理念和信息自决权所必需引入的,且存在加重中小企业负担和权利范围不清的问题。在实践层面上,数据可携权赖以执行的"结构化、通用、机器可读的格式"尚未形成统一可行的数据传输框架,且还存在第三方权利冲突和潜在的安全问题。我国虽已有数据可携权规定的雏形,但在经过充分的产业情况调研以及实践检验之前,我国暂不适宜引入数据可携权。
【文章来源】:电子知识产权. 2019,(01)CSSCI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数据可携权的主要内容
(一) 数据获取权
(二) 数据传输权
(三) 数据可携权的适用范围
(四) 数据可携权与删除权的关系
二、数据产业的竞争政策之审视
(一) 数据产业发展的考量
1. 欧盟的战略实施与经济利益的考量
2. 促进自由竞争和打破锁定效应的考量
(二) 竞争政策上的缺陷分析
1. 与反垄断法理念相冲突
2. 加重中小企业负担
三、数据主体的权利基础之审视
(一) 数据可携权的权利基础
(二) 权利基础的反思
(三) 数据可携权适用范围的审视
四、数据可携权的可操作性之审视
(一) 技术上的可操作性
(二) 涉及第三方权利时的可操作性
(三) 潜在的安全问题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个人信息财产权之证成[J]. 谢琳,李旭婷. 电子知识产权. 2018(06)
[2]日本《数据与竞争政策调研报告》要点与启示[J]. 韩伟,李正. 经济法论丛. 2018(01)
[3]探微与启示: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法上的数据可携权研究[J]. 张哲.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6(06)
[4]欧盟数据可携权评析[J]. 高富平,余超. 大数据. 2016(04)
[5]香港资料处理者的个人资料保护责任问题研究[J]. 谢琳. 当代港澳研究. 2013(03)
本文编号:3483127
【文章来源】:电子知识产权. 2019,(01)CSSCI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数据可携权的主要内容
(一) 数据获取权
(二) 数据传输权
(三) 数据可携权的适用范围
(四) 数据可携权与删除权的关系
二、数据产业的竞争政策之审视
(一) 数据产业发展的考量
1. 欧盟的战略实施与经济利益的考量
2. 促进自由竞争和打破锁定效应的考量
(二) 竞争政策上的缺陷分析
1. 与反垄断法理念相冲突
2. 加重中小企业负担
三、数据主体的权利基础之审视
(一) 数据可携权的权利基础
(二) 权利基础的反思
(三) 数据可携权适用范围的审视
四、数据可携权的可操作性之审视
(一) 技术上的可操作性
(二) 涉及第三方权利时的可操作性
(三) 潜在的安全问题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个人信息财产权之证成[J]. 谢琳,李旭婷. 电子知识产权. 2018(06)
[2]日本《数据与竞争政策调研报告》要点与启示[J]. 韩伟,李正. 经济法论丛. 2018(01)
[3]探微与启示: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法上的数据可携权研究[J]. 张哲.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6(06)
[4]欧盟数据可携权评析[J]. 高富平,余超. 大数据. 2016(04)
[5]香港资料处理者的个人资料保护责任问题研究[J]. 谢琳. 当代港澳研究. 2013(03)
本文编号:3483127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fashilw/348312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