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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关税税率决定机制中行政与立法的权力分配

发布时间:2021-11-13 05:48
  关税税率具有多元性、对外性、政策性的特点,行政与立法二元参与是构建关税税率决定机制的必然选择。如何平衡权力分配的二元性和税收法定原则是关税税率决定机制中的核心问题。美国法律对行政参与关税立法授权和控权并举,总统在授权下决定协定关税、特别关税、临时关税税率,但国会掌控对行政立法的授权原则和方式。整体上,国会将关税税率立法权层层切割,根据现实需要,在确定的年限内分步授权予总统;操作中,关税税率实体性内容由行政机关决定,但行政立法权的行使方式必须严格遵循国会制定的程序性的法律,且关税税率最终的决定权属于国会。近年来,总统对临时关税的立法权日渐座大,税率决定权的分配和平衡仍应持续关注。 

【文章来源】:政法论丛. 2019,(0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3 页

【文章目录】:
一、二元参与下关税税率决定机制的困难与探索
    (一) 税收法定原则下的关税税率二元决定机制
    (二) 关税税率决定权在美国的冲突与协调
        1.美国宪法下国会与总统的权力分配
        2.美国关税立法历史中二元决定机制的确立及发展
二、平衡的取得:实体性与程序性立法分工
    (一) 政策目标:规范性与支撑性的双重作用
    (二) 严格、具体、详细的程序性法律:税收法定主义的恪守与原点
        1.“201条款”下的特别关税税率决定权
        2.严格程序性规范下的“快速通道”立法程序
    (三) 关税税率最终决定权属于国会
三、平衡被打破?行政权力在“例外情形”下悄然扩张
结论



本文编号:3492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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