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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立法的节制性品格

发布时间:2021-12-02 11:09
  社会秩序是多元规则共进的,若盲目推崇与片面夸大法造就秩序的作用,势必会无限扩张法律的适用范围。无需法律的秩序是任何社会必然存在的一种合理状态,它的存在彰显出了法律先天的和后天的能限决定了一个社会的立法必须是有所节制的。法律权威的树立和我国在立法方面存在问题共同要求立法节制。因此立法节制是我国法治建设应有之品格。 

【文章来源】:农村经济与科技. 2020,31(02)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1 当前中国立法现状给法治建设带来诸多难题
    1.1 立法活动受惯性思维影响往往具有运动化、仓促性的特征
    1.2 立法主体多元且之间缺乏有效协调,立法技术参差不齐
    1.3 法律缺乏统一与恒定的价值追求
2 法律调整社会关系作用的有限性要求立法节制品格
3 立法节制品格的实现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大数据与检察委员会专业化建设[J]. 杨高生,聂佳龙,万文珏.  科技展望. 2016(10)



本文编号:352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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