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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基准法的本质、特征及其实施机制

发布时间:2022-08-04 15:43
  社会基准法是社会法的核心机制,是国家运用公法的法定和强制手段,对所有权、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等传统私法权利予以适当限制,直接由法律规定以往由各方约定的部分内容,使弱者的权利从私有部门转移到公共部门,以实现这部分权利的法定化和基准化。其主要特征是,不排除私法任意性规范的作用,以义务规范体现权利,向社会弱者适度倾斜。社会基准法的实施需要国家积极作为,在法律责任上实行赔偿与惩罚相结合的制度,而且诉讼和赔偿受到一定限制。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社会基准法的产生及其本质
    (一) 私法调整的缺陷与不足
    (二) 社会基准法的产生
    (三) 社会基准法的本质
二、 社会基准法的特征
    (一) 与私法任意性规范共同作用
    (二) 以义务规范体现权利
    (三) 向社会弱者适度倾斜
三、 社会基准法的实施机制
    (一) 国家的积极作为
    (二) 赔偿与惩罚相结合
    (三) 诉讼与赔偿的限制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社会法的诉讼机制:特性及其限制[J]. 余少祥.  江淮论坛. 2015(05)
[2]经济民主的政治经济学意涵:理论框架与实践展开[J]. 余少祥.  政治学研究. 2013(05)
[3]基本权利的双重性质[J]. 张翔.  法学研究. 2005(03)
[4]社会基准法与相对强制性规范──对第三法域的探索[J]. 董保华.  法学. 2001(04)
[5]社会法——对第三法域的探索[J]. 董保华,郑少华.  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1999(01)



本文编号:3669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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