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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宇案”视角下民事见义勇为制度的适用

发布时间:2022-10-06 10:3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183、184条旨在保护见义勇为者的救济权利,是对《民法通则》第109条的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但该制度在现实中的适用仍旧存在许多问题,因此有必要对《民法总则》见义勇为制度进行剖析,明确其定义及构成要件,并以"赵宇案"为切入点,从民事见义勇为存在的独立性和正当性出发,分析国内现行部门法对于调整见义勇为关系的局限,并对该制度在实践中的适用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见义勇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一)见义勇为行为的主体要件
    (二)见义勇为行为的主观要件
    (三)见义勇为行为的客观要件
二、《民法总则》见义勇为制度的适用
    (一)纠正“豁免条款”对于社会公众的错误导向
    (二)确定见义勇为误认行为的法律责任
    (三)建立保障见义勇为的相关配套制度
        1. 完善见义勇为基金会和强制保险制度。
        2. 建立公权力介入机制。
        3. 完善见义勇为的举证主体和证据规则。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民法总则》重要条文的理解与适用[J]. 梁慧星.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04)
[2]见义勇为的民法保护——兼析《民法总则》第183、184条之规定[J]. 但小红.  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7(05)
[3]《民法总则》对民法基本规则的成功改革及成因[J]. 杨立新.  法治研究. 2017(03)
[4]见义勇为一律免责须有配套机制[J]. 符向军.  人民法治. 2017(04)



本文编号:3686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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