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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与仲裁代理人有其他关系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2-10-11 13:29
  <正>【裁判要旨】仲裁员任职的单位与一方仲裁代理人存在关联及业务往来,属于与本案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情形,仲裁员未予披露、回避的,构成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定程序,仲裁裁决应不予执行。案号(2018)粤03民特601号【案情】申请人(仲裁第一被申请人):深圳前海华视移动互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华视公司)。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案情】
【审判】
【评析】
    一、仲裁员公正性与独立性的辩证关系
    二、仲裁员身份的特殊性
    三、国际仲裁领域可资借鉴的规则
    四、本案对仲裁员利益冲突的判断和处理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第三方资助下仲裁员潜在利益冲突披露的体系建构[J]. 周清华,程斌.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8(04)
[2]ICSID仲裁员回避制度的“客观第三方”标准[J]. 何东闵.  中国律师. 2017(02)



本文编号:3690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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