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权原则在德国著作权法中的适用
本文关键词:论物权原则在德国著作权法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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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著作权是一种特殊的私权,著作权法是特殊的私法,因此民法上的规则原则上都适用于著作权,除非著作权事实或法律上的自身特点能够排除这种适用。著作权和物权一样,都是对权利客体的绝对性的支配权,这种特点被德国学者称为“物权性”。物权性构成物权和著作权之间的关键结合点,也是民法中的物权原则适用于著作权法的基础。德国民法理论发展成熟,以德国法为研究对象,研究物权原则在德国著作权法中的适用问题,对我国相关理论的研究而言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权利内容和个案的利益状况是区分物权和著作权的关键标准。对于文献上经常强调的几个著作权相比于物权的特点如无体性、不可转让性、人格权属性和权利限制等,则需要进行一番批判性的检索,这些特点并不能从本质上动摇著作权与物权间的结构共性。就无体性而言,物权和知识产权在其权利客体上的区别远不如其表面看起来那样明显,即使将物权不再局限于有体物,也不影响物权和著作权各自的独立性:德国法虽不承认著作权的转让性,但著作权许可制度的存在实际上已经淡化了物权和著作权的这一区别;著作权的人格权属性同样值得质疑,著作人格权的式微趋势,使得其难以构成著作权与物权的本质分野;至于权利限制,则是任何绝对权的共同特点,自然也不会影响物权与著作权的结构共性。法定主义原则、公示原则和抽象原则皆属德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基于著作权与物权的结构共性,这些原则在著作权法中存在适用的可能,但著作权的自身特点在一定程度上会阻碍这种适用,因此在讨论物权原则的适用问题时,需重点关照著作权事实或法律上的特殊之处。公示要件的缺乏限制了公示原则在著作权法中的适用范围,同时使得著作权法中很难引入善意取得制度,但这一特点也催生了著作权特有的原则即发行权穷竭原则;而对于法定主义和抽象原则而言,则不存在拒绝适用的充分理由。就法定主义来说,德国《著作权法》对原始著作财产权(利用权)的非穷尽列举,并不意味着在立法上否定了法定主义原则;在此基础上,承认派生著作财产权(使用权)的法定主义原则是逻辑的必然,德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形成自由并没有替代法定主义的适用;就抽象原则来说,德国《出版法》第9条规定了抽象原则适用的例外,但这一规定不能在著作权法中得到普遍的类推适用,《著作权法》第40条第3款和第41条第5款,同样也没有排除抽象原则,诸如合目的主义原则、法定主义的缺席等都不是反对抽象原则的有力论据,抽象原则的适用是出于交易保护的必然结果。
【关键词】:著作权 物权原则 法定主义原则 公示原则 抽象原则
【学位授予单位】:南京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51.6;DD913
【目录】:
- 内容摘要3-5
- ABSTRACT5-9
- 引言9-11
- 第一部分:物权与著作权的对比11-20
- 第一章 物权与著作权的共同点:作为物权性的权利11-15
- 一、概念:物权性11-12
- 二、物权法中的物权性12-13
- 三、著作权法中的物权性13-15
- (一) 利用权的物权性13
- (二) 使用权的物权性13-15
- 第二章 不同点15-19
- 一、有体性15-16
- 二、可转让性16-17
- 三、与人格权的密切性17-18
- 四、权利限制18-19
- 小结19-20
- 第二部分:物权原则在著作权法中的适用20-48
- 第三章 法定主义原则20-31
- 一、物权法中的法定主义原则20-22
- (一) 定义20-21
- (二) 法律续造:并不违反物权法定主义21-22
- 二、著作权法中的法定主义原则22-29
- (一) 法律安定性22-23
- (二) 利用权的法定主义:由《著作权法》第11、15条得出的结论23-27
- (三) 使用权的法定主义27-29
- 三、小结29-31
- 第四章 公示原则31-36
- 一、物权法中的公示原则31-32
- (一) 公示原则的概念31
- (二) 公示原则的突破31-32
- 二、著作权法中的公示原则32-33
- 三、顺便提及:发行权穷竭与公示原则33-35
- 四、小结35-36
- 第五章 抽象原则36-48
- 一、物权法中的抽象原则36-40
- (一) 定义36
- (二) 抽象原则的意义与目的36-37
- (三) 对抽象原则的批评37-40
- 二、著作权法中的抽象原则40-47
- (一) 概述40-42
- (二) 《出版法》第9条的类推适用42-44
- (三) 《著作权法》第40条第3款、第41条第5款44-45
- (四) 合目的性转让原则45-46
- (五) 法定主义的缺席46
- (六) 交易保护46-47
- 三、小结47-48
- 结语48-50
- 参考文献50-55
- 后记5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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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566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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