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辞学视野下的裁判文书及制作理念
发布时间:2017-08-19 19:34
本文关键词:新修辞学视野下的裁判文书及制作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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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司法裁判,是指人民法院及法官依法对诉讼案件进行审理并对争讼作出结论性断定的司法活动。而可接受性,即指的是对象在具体环境中体现的能为接受主体的价值世界兼容的关系属性。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通常被界定为涉及司法裁判在多大程度上获得主体的肯定、认同或内心的价值“兼容”问题。在当前法治语境下,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是司法裁判正当性的重要支撑和判断依据。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受到裁判过程、裁判结果、裁判主体、裁判受众等众多主客观要素的制约。此外,裁判文书也是影响司法裁判可接受性或正当性的重要力量。 高质量的裁判文书所承载和表达的内容,,更容易为裁判受众所理解和接受。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司法裁判的透明度,进而支撑着司法裁判的正当性。高质量的裁判文书应该是格式规范、表达清晰、内容完备、叙事清楚、论证充分的裁判文书。其中,尤其裁判文书的说理或论证是衡量裁判文书质量十分重要的方面。我国裁判文书的制作质量低下,特别是说理严重不足,素受社会各界诟病。其原因之一,可能是潜藏于文书制作者内心的“官本位”思想弱化了提高质量加强说理的精神动力,同时这种“官”身份的自我设定又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文书制作者的问题意识和视域。基此,裁判文书在制作者的眼里就仅仅是强制受众服从的“令状”,而命令通常是不需要理由的。 在裁判文书的制作过程中,如果制作者将自己置于与裁判受众平等的位置,那么在观念上失去权力依仗的制作者就会尽力加强文书说理以便提高文书质量,从而获得裁判受众的理解与接收。这恰好与新修辞学的平等理念相吻合。新修辞学,尤其修辞论证理论,近年来为国内法学(法律)方法论学者所熟知并大力推崇。无论新修辞学的产生源流,还是其“受众”、“共识”等核心理论,都不同程度地反映了平等之于修辞效果的重要性。新修辞学中的修辞论证,确实为提高裁判文书的论证质量提供了一个崭新的技术通道。倘若不能清晰地意识到这一技术背后的支撑理念,并本着这样的理念来运用这一技术,则最终的论证效果必将大打折扣。
【关键词】:司法裁判 可接受性 裁判文书 新修辞学 法律逻辑学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0-055;D926.13
【目录】:
- 内容摘要4-5
- Abstract5-8
- 引言8-9
- 一、 裁判可接受性9-19
- (一) 裁判可接受性的内涵9-17
- (二) 裁判可接受性的制约因素17-19
- 二、 我国裁判文书制作现状及原因探析19-30
- (一) 裁判文书的概念、特征及功能19-25
- (二) 裁判文书质量的评判标准25-27
- (三) 我国裁判文书的制作现状(缺陷)及原因探析27-30
- 三、 改善我国裁判文书说理不足的可能路径——新修辞学30-37
- (一) 为什么是新修辞学30-33
- (二) 新修辞学中的修辞理念探析33-36
- (三) 平等——我国裁判文书制作理念重构之路36-37
- 四、 余论37-39
- 参考文献39-44
- 致谢44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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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702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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