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鹏盗窃案评析
发布时间:2017-08-19 22:15
本文关键词:何鹏盗窃案评析
【摘要】:2001年3月,何鹏持只有10元的农行金穗卡在昆明若干ATM机上取款现金429700元,后又作虚假挂失。一审法院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何鹏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审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2009年11月24日云南省高院启动了审判监督程序对该案进行了重申。判定何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2010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该判决。 此案由于和许霆案有诸多相似之处,加之法院前后三次判决,在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引起了较大的争议。争议的主要焦点在于对何鹏案的定性问题,即何鹏的行为是盗窃,还是信用卡诈骗,还是侵占等性质。何鹏将金穗卡插入ATM机,输入密码,,进入到自己的账户那一瞬间起,何鹏便对账户内拥有的巨额现金具备了支配、控制,进行占有。对属于自己占有的财物是不能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的。因此何鹏的行为不是盗窃。何鹏所持的农行金穗卡为借记卡并不具备透支的功能,不属于刑法规定的认定信用卡诈骗的情形,不能成立信用卡诈骗罪。何鹏取出的四十多万元现金属于不当得利,是将自己占有变为非法所有,成立侵占罪。此外,在本案中法院始终未提及“被害人”银行的过错,这对何鹏是否公平公正,值得我们思考。
【关键词】:ATM机 账户 盗窃 占有 拒不交出或退还
【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0.5;D924.3
【目录】:
- 摘要5-6
- Abstract6-8
- 第1章 绪论8-9
- 1.1 选题背景8
- 1.2 理论和实践意义8-9
- 第2章 案情与判决9-11
- 2.1 案情介绍9
- 2.2 一、二审判决及理由9-10
- 2.3 终审判决及理由10-11
- 第3章 本案争议的焦点11-13
- 3.1 何鹏所持的金穗卡上的余额是否只有 10 元11
- 3.2 何鹏是否构成盗窃罪11-12
- 3.3 何鹏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12
- 3.4 何鹏是否构侵占罪12-13
- 第4章 对本案争议问题的评析13-22
- 4.1 何鹏所持的金穗卡上的余额有百万元之多13
- 4.2 何鹏不构成盗窃罪13-16
- 4.3 何鹏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16-18
- 4.4 何鹏构成侵占罪18-22
- 结语22-23
- 参考文献23-24
- 致谢24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2条
1 陈兴良;;利用柜员机故障恶意取款行为之定性研究[J];中外法学;2009年01期
2 王光华,刘锁民;论侵占罪的构成要件[J];现代法学;1999年04期
本文编号:703239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fashilw/70323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