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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商业方法可专利性比较研究

发布时间:2017-09-15 10:00

  本文关键词:中美商业方法可专利性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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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的普及、电子商务和金融领域的不断创新,以计算机软件、电子设备和各种技术集合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商业方法应运而生。对此类商业方法是应该以智力规则排除在专利保护制度外,,还是采取其他新的审查标准纳入专利保护,这是各国都必须回答的问题。 美国作为专利大国,在20世纪80年代初的Diamond v.Diehr案中就判决应该向计算机软件授予专利权,同时认为“阳光下一切人造之物”都具有可专利性。90年代后,美国一直采用“有用、具体和确实的结果”审查标准,到2010年Bilski案后美国国内数十年来的商业方法专利扩张态势开始落下帷幕,对商业方法的专利审g仓鸾セ毓槔硇浴

本文编号:855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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