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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奸罪研究

发布时间:2017-09-18 07:30

  本文关键词:清代奸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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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奸罪作为最古老的罪名之一,为中国历代统治者所重视。本文旨在对清代奸罪的立法进行研究。本文第一章,首先从奸罪的含义及其立法沿革入手,全面探究清代奸罪的基础。在古代,奸罪主要是指不以义交的行为。从先秦时代就出现了对奸罪的处罚规定;秦汉时期,奸罪有了强奸、和奸的分类,同时还出现亲属相奸、居丧奸等更为细致的规定;到了唐宋时间,奸罪经过漫长的积累和发展,形成了完整的奸罪体系。《唐律疏义》中奸罪的规定,已经开始区分不同主体,对特殊主体的奸罪以及不同行为方式的奸罪进行详细规定。《宋刑统》中的内容基本因袭唐律,但在编排上首次将奸罪独立成为一门,统称诸色犯奸门;元明时期,奸罪立法进一步发展。元代的奸罪立法,首次规定了奸淫幼女、轮奸的处罚。明代奸罪立法不管是在犯罪构成还是在量刑上都与前代有较大的改动,如出现有关刁奸、纵容抑勒奸的规定,量刑也较唐律为重。其次,从清代奸罪立法的整体概况出发,全面介绍清代奸罪的立法体系、立法演变以及奸罪性质。同时还在此界定了本文所述奸罪的范围,本文讨论的清代奸罪不包括官吏宿娼、买良为娼、诬执翁奸这三条,仅对其余7条进行研究阐述,另外犯奸门中有关伙众鸡奸男性的条例也暂不讨论。 本文第二章,主要讨论清代奸罪的构成及认定。在清代奸罪的构成中:主体按犯罪行为可以分为实行犯和帮助犯;按犯罪者身份可以分为普通主体和特殊主体。奸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奸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讨论清代奸罪的行为,奸罪实行行为有强奸、和奸、刁奸,奸罪帮助行为有媒合容止、代私和奸、纵容抑勒以及强奸中的帮助行为。在奸罪的区分认定中,主要涉及不同奸罪的区分认定以及罪与非罪的区分认定。在奸罪的阶层性认定中,主要探究同一阶层内的奸罪以及不同阶层间的奸罪如何处罚并分析造成此种差异的原因。 本文第三章,主要分析清代奸罪的特殊形态。按封建伦理道德要求产生的奸罪,主要分为居丧奸、亲属相奸、纵容抑勒奸、因与人父子通奸酿成逆伦重案的奸罪。情节恶劣的奸罪主要有奸淫幼女或幼童、轮奸、造成人身伤害的奸罪。按主体身份产生的奸罪主要有僧道犯奸和职官犯奸。在本章下,对以上每种奸罪特殊形态的概念、分类、处罚等,都做了详细的分析探究。 本文第四章,旨在对清代奸罪做全面的评析。首先,对清代奸罪认定的评析。清代奸罪的认定具有科学性,比如强奸的认定需要有暴力、胁迫;非奸所捕获及事后指奸因其无证据被认定无罪。另一方面,清代奸罪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比如强奸正与人通奸妇女认定为刁奸,奸妇有据,奸夫无凭的奸罪只认定女方有罪。其次,对清代奸罪特殊形态的评析,得出其具有科学性、伦理性。同时,还对清代奸罪的处罚原则进行评析。
【关键词】:清律 奸罪构成 奸罪认定 奸罪特殊形态
【学位授予单位】:南京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29
【目录】:
  • 摘要3-5
  • Abstract5-7
  • 目录7-10
  • 绪论10-13
  • 一、论文选题的理由或意义10
  • 二、国内外关于该课题的研究现状及趋势10-12
  • 三、研究目标、研究内容和拟解决的关键问题12-13
  • 第一章 清代奸罪概述13-22
  • 一、奸的含义13-14
  • (一) “奸”的词源学含义13-14
  • 1. “奸”为邪恶、狡诈13
  • 2. “奸”为犯淫13
  • 3. “奸”为损害、扰乱13-14
  • (二) “奸”的法律含义14
  • 1. 我国现代刑法中“奸”的法律含义——强奸14
  • 2. 我国古代刑法中“奸”的法律含义——不以义交14
  • 二、奸罪的立法沿革14-19
  • (一) 先秦、秦汉时期的奸罪14-17
  • 1. 先秦奸罪的规定14-15
  • 2. 秦汉时期奸罪的规定15-17
  • (二) 唐宋时期的奸罪17-18
  • 1. 《唐律疏议》中奸罪的立法17
  • 2. 《宋刑统》中奸罪的立法17-18
  • (三) 元明时期的奸罪18-19
  • 1. 《元史·刑法志》中奸罪的立法18
  • 2. 《大明律》中奸罪的立法18-19
  • 三、清代奸罪立法19-22
  • (一) 清代奸罪的体系19-20
  • 1. 《大清律例》中奸罪的篇目地位19
  • 2. 《大清律例》中奸罪的条文19-20
  • 3. 本文所述清代奸罪的界定范围20
  • (二) 清代奸罪立法的演变20-21
  • 1. 普通奸罪的发展20
  • 2. 特殊身份奸罪的发展20-21
  • (三) 清代奸罪的性质21-22
  • 1. 妨害社会秩序的犯罪21
  • 2. 侵害人身安全的犯罪21-22
  • 第二章 清代奸罪的认定22-36
  • 一、奸罪的构成22-25
  • (一) 主体22
  • 1. 概述22
  • 2. 奸罪主体的分类22
  • (二) 奸罪的主观方面22
  • (三) 奸罪客观方面——奸罪行为22-25
  • 1. 奸罪实行行为22-24
  • 2. 奸罪帮助行为24-25
  • 二、奸罪的区分认定25-28
  • (一) 不同奸罪的区分认定25-27
  • 1. 以强合,以和成的奸罪认定25-26
  • 2. 强奸正与人通奸妇女行为的认定26
  • 3. 调奸、图奸行为的认定26-27
  • (二) 罪与非罪的区分认定27-28
  • 1. 非奸所捕获及事后指奸的奸罪认定27-28
  • 2. 奸妇有据,奸夫无凭的奸罪认定28
  • 三、奸罪的阶层性认定28-36
  • (一) 同一阶层内奸罪的认定28-31
  • 1. 平民阶层内奸罪的认定28-31
  • 2. 贵族阶层内奸罪的认定31
  • 3. 贱民阶层内奸罪的认定31
  • (二) 不同阶层间奸罪的认定31-36
  • 1. 平贱阶层间奸罪的认定31-33
  • 2. 平贵阶层间奸罪的认定33-34
  • 3. 贵贱阶层间奸罪的认定34-36
  • 第三章 清代奸罪的特殊形态36-49
  • 一、因封建伦理道德要求产生的奸罪36-42
  • (一) 居丧奸36-37
  • 1. 居丧奸的概念与种类36
  • 2. 居丧奸的处罚36-37
  • (二) 亲属内奸罪37-39
  • 1. 亲属内相奸的概念37
  • 2. 亲属相奸的处罚37-39
  • (三) 纵容抑勒奸39-40
  • 1. 纵容抑勒奸的概念39
  • 2. 纵容抑勒奸的处罚39-40
  • (四) 因与人父子通奸酿成逆伦重案的奸罪40-42
  • 1. 因与人父子通奸酿成逆伦重案的奸罪简述40-41
  • 2. 因与人父子通奸酿成逆伦重案的奸罪处罚41-42
  • 二、情节恶劣的奸罪42-46
  • (一) 奸淫幼女或幼童42
  • 1. 奸淫幼女或幼童的概念和种类42
  • 2. 奸淫幼女或幼童的处罚42
  • (二) 轮奸42-45
  • 1. 轮奸的概念和种类42-43
  • 2. 轮奸的处罚43-45
  • (三) 造成人身伤害的奸罪45-46
  • 1. 造成人身伤害奸罪的概念和种类45
  • 2. 造成人身伤害奸罪的处罚45-46
  • 三、因主体身份产生的奸罪46-49
  • (一) 僧道犯奸46-47
  • 1. 僧道犯奸的概念46-47
  • 2. 僧道犯奸的处罚47
  • (二) 职官奸部民妻女或囚妇47-49
  • 1. 职官奸部民妻女或囚妇的概念47-48
  • 2. 职官奸部民妻女或囚妇的处罚48-49
  • 第四章 清代奸罪的评析49-62
  • 一、清代奸罪认定的评析49-51
  • (一) 清代奸罪的认定具有合理性49-50
  • 1. 强奸的认定需要有暴力、胁迫49
  • 2. 非奸所捕获及事后指奸的认定无罪49-50
  • (二) 清代奸罪的认定具有局限性50-51
  • 1. 强奸正与人通奸妇女认定为刁奸50
  • 2. 奸妇有据,奸夫无凭的奸罪只认定女方有罪50-51
  • 二、清代奸罪特殊形态的评析51-54
  • (一) 清代奸罪特殊形态的规定具有科学性51-52
  • 1. 将奸淫幼女或幼童作为奸罪特殊形态51
  • 2. 将轮奸作为奸罪特殊形态51-52
  • 3. 将官员犯奸作为奸罪特殊形态52
  • (二) 清代奸罪特殊形态的规定具有伦理性52-54
  • 1. 将居丧奸纳入奸罪特殊形态维护忠孝52-53
  • 2. 将纵容抑勒奸纳入奸罪特殊形态维护夫纲、父纲53
  • 3. 将僧道犯奸纳入奸罪特殊形态维护宗教伦理道德53-54
  • 三、清代奸罪处罚原则的评析54-62
  • (一) 一般构成下奸罪的处罚原则54-57
  • 1. 共同犯罪中首从犯处罚不同54-55
  • 2. 既遂和未遂犯处罚不同55-56
  • 3. 奸罪行为不同处罚不同56
  • 4. 奸罪情节不同处罚不同56-57
  • (二) 亲属关系下奸罪的处罚原则57-59
  • 1. 尊卑不同处罚相同57-58
  • 2. 亲等不同处罚不同58-59
  • (三) 社会等级及性别关系下奸罪的处罚原则59-62
  • 1. 社会等级不同处罚不同59-60
  • 2. 性别不同处罚不同60-62
  • 结语62-64
  • 参考文献64-67
  • 致谢67

【共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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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874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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