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7-10-22 20:17
本文关键词: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问题研究
【摘要】:刑事和解是指当刑事案件进入到刑事诉讼程序中,因加害人对被害人的认罪、道歉、赔偿等方式使被害人得以谅解加害人,从而国家专门机关对加害人的刑事责任不予追究或者从轻处罚。刑事和解理论的提出意义重大,一方面刑事和解体现了被害人、加害人主体地位的回归;另一方面刑事和解是恢复性司法的表现形式之一,刑事和解对于提高诉讼效率、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社会关系都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与案结事了、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相契合,更使刑事诉讼本身在惩罚功能之外,对因犯罪行为遭到破坏的社会关系予以弥补,刑事和解本身有着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的重要功能。刑事和解的条件具体分为前提条件、主体条件和内容条件,前提条件是自愿原则、主体条件是双方当事人、内容条件是仅限于民事责任。刑事和解协议在达成方面,和解协议达成时约定履行方式需明确且多样,和解协议达成的主持机关应确定;和解协议履行方面,刑事和解赔偿标准应比照民事诉讼法中的赔偿标准,赔偿方式可以多元化;在监督方面应完善内部、外部双重监督体系。刑事和解达成后反悔的情形主要根据反悔在检察院作出不逮捕、不起诉决定前后的时间进行划分。解决的途径分别是,第一种情形是在检察机关作出不逮捕、不起诉决定之前反悔的,检察机关撤销原和解协议的效力认定,按照普通程序进行诉讼。第二种情形在检察机关作出不批捕、不起诉决定后的反悔,应引导被害人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或者通过自诉程序救济权利。通过设立附期限保证金制度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来完善刑事和解达成后反悔的问题。只有犯罪情节轻微时人民检察院才能做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加强对刑事和解的审查具体包括自愿性审查和合法性审查。区分“私了”和刑事和解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国家追诉权,另一方面有利于惩罚犯罪、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严格区别“私了”与刑事和解的方法主要是看是否有国家机关参与。刑事和解制度在解决刑事纠纷上具有独特的魅力,其体现了刑事司法的人性化和民主化,实现了刑事司法的多元化。
【关键词】:检察机关 刑事和解 自愿原则
【学位授予单位】:沈阳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5.2;D926.3
【目录】:
- 中文摘要3-4
- Abstract4-8
- 引言8-9
- 第一章 刑事和解的条件9-13
- 一、四女故意伤害案9
- 二、刑事和解的前提条件——自愿原则9-11
- 三、刑事和解的主体11
- 四、刑事和解的内容——仅限于民事责任事项11-12
- 五、案例争议焦点分析12-13
- 第二章 刑事和解协议的达成、履行与监督13-23
- 一、辛某故意伤害案13
- 二、和解协议的达成和主持机关13-18
- (一)和解协议达成时约定的履行方式13-16
- (二)和解协议达成的主持机关应确定16-18
- 三、履行刑事和解协议的赔偿问题18-20
- (一)赔偿标准应比照民事诉讼法中的赔偿标准18-19
- (二)赔偿方式可多元化19-20
- 四、全面完善内部、外部双重监督体系20-21
- 五、案例争议焦点分析21-23
- 第三章 达成和解后被害人反悔的解决23-28
- 一、赵某交通肇事案23
- 二、达成和解后被害人反悔的主要原因23-24
- 三、刑事和解达成后被害人出现反悔情况的处理24-27
- (一)现有的一般处理形式24-26
- (二)预防被害人反悔的制度完善建议26-27
- 四、案例争议焦点分析27-28
- 第四章 检察院对刑事和解案件作不起诉决定的处理28-33
- 一、王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案28
- 二、刑事和解案件作“不起诉”决定的标准与审查28-30
- (一)刑事和解案件作不起诉决定的判定标准28-30
- (二)检察机关加强对刑事和解案件的审查30
- 三、严格区别“私了”与刑事和解30-32
- (一)区别“私了”与刑事和解的必要性30-31
- (二)区别“私了”与刑事和解的方法31-32
- 四、案例争议焦点分析32-33
- 结语33-34
- 参考文献34-36
- 个人简历36-37
- 后记37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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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079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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