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流权研究
发布时间:2017-11-09 03:26
本文关键词:我国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流权研究
【摘要】:本文所研究的交流权是指接受当事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与羁押状态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进行自由交流的权利,其目的旨在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对刑事追诉,保障其合法权益。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流权是实现辩护权的基础,保障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交流权,一方面不仅可以使律师及时收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证据,保证控辩双方的平等,这对我国控辩平等,法官中立诉讼模式的构建和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另一方面,它对保障人权,全方位的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基于交流权有着如此重要的地位,各国立法都比较重视对交流权的规定和研究,我们也有必要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对交流权进行更深层次的研究,以使我国的交流权制度更加完善。交流权的特征主要体现为:第一,交流权的主体具有双向性;第二,交流权的实现方式是自由和秘密的;第三,交流权可以受到合理的限制。我国立法中没有使用“交流权”这一概念,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立法中没有交流权的规定,我国具有实质意义上的交流权,主要体现为会见权和通信权,,我国立法规定的会见通信权与域外规定的交流权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 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我国刑事立法史上的一件大事,本次刑诉法的修改涉及许多方面,其一之亮点就是对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权(即交流权)的修改,新刑诉解决了刑诉法与律师法的长期以来冲突,对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会见通信权做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较之1997年刑诉法向前迈进了一大步。新刑诉法对会见通信权的修改虽具有重要的进步意义,但其仍有不足之处,例如,其对学界多年来讨论的诸多问题其仍未涉及,许多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仍没有解决,并且,修改后的会见通信权又呈现出一些新的问题。本文在分析我国交流权规定的现状和研究域外交流权规定的基础上,分析我国交流权制度存在的缺陷,并针对这些缺陷提出了较为合理的完善建议,以期对我国的刑事立法有所裨益。
【学位授予单位】:辽宁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26.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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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蜜;;侦查阶段律师会见通信权修改之述评[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年07期
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杨涛;[N];中国保险报;2007年
本文编号:116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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