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改革语境下基层法官的权力制约
本文关键词:论司法改革语境下基层法官的权力制约
【摘要】:基层法院居我国法院体系中最低位阶,拥有绝大多数案件的初审权,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最为密切。基层法官既是定纷止争的“法律人”,又是“要让领导满意”的“行政人”,还是行走于“烟火人间”的“社会人”,角色定位呈现多元化态势。基层法官依法行使“诉讼指挥权”、“事实查证权”、“实体裁判权”是依法公正裁判、维护当事人实质平等的职责要求。“权力制约”的理论共识面临着“皇权意识”和“清官情结”的中国困境,对基层法官“权力制约”的初衷是遏制杜绝司法腐败,但司法腐败的高发人群是地方中、高级法院法官及基层法院的领导层,一线办案的基层法官背负了许多不该背负的污名,且许多情境下基层法官对权力采取的不是热切期盼而是谨慎回避的态度。第一部分主要是对相关概念的阐述。本文第二部分从法律规定、组织人事、审判管理、外部监督四方面入手,对现行基层法官的权力制约模式进行了一番梳理剖析。我国制约法官的宪法法律完备,条例规章齐全,红头文件逐级传达。存在的问题是宪法实施缺位,现行《公务员法》和《法官法》未能凸显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客观上造成法官职级、待遇偏低,打击法官办案的积极主动性,也造成了法院人才的流失。组织人事方面,党政干部选拔理念和司法职业遴选理念这两种理念多年来一直在基层实践中互动博弈,相比于国外法官任命时(“提名—审查—任命”)实施主体各异的分权机制,中国法官选任程序的民主化、公开化和理性化仍有所欠缺,中国古代昙花一现的“中央司法权一定程度上独立于行政权”的优良传统也未能延续发展。在法官考评方面,一言堂式的关门考评和唯数据论的质效考评问题颇多,前者助长了法院的行政化倾向和小圈子主义,后者虽是事后监督但却影响了审判独立。且目前对基层法官的考评项目也太过繁杂,一线年轻法官不但面临审判业绩考核,还往往会背上信息、宣传、调研等多重额外任务,占用了太多的精力,对审判工作是有一定影响的。我国虽然原则上接受法官“不可更换制”,但过于宽泛的免除、辞退理由以及较为简单的程序,甚至一些法外因素,使法官较容易就失去了自己的职务。我国基层法官在在法官特权和尊严方面存在着严重的缺失,法官无“司法豁免权”却要为其所说的每一句话负责,又不得不面临工作量、当事人、考核、世俗、体制等多重压力,致使法官在的审判案件遭受许多干扰,容易导致正义天平的倾斜。在审判管理方面,合议庭的制约呈现一种自上而下的单一行政化态势,基层法官面对众多领导必定是弱势。对审委会的认同支持是基层法官对人情游说的一种抵制,客观上也希望通过让渡审判权力换取自我保护,回避错案追究。审级监督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实行单向监督,由此衍生出的案件请示汇报和批复制度使“二审终审制”缩略成“一审终结式”,当事人的上诉权形同虚设。人大、纪委、检察院、政法委、舆论的多重监督对基层法官的权力是否形成有效制约也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毕竟法治社会需要具备必要的容忍,维护司法的权威是保障公平正义的前提。2015年是司法改革深化推进年,司法改革是中央事权顶层设计,但如果脱离基层实践,必然是空中楼阁,不接地气。本文第三部分从完善司法责任制、法官员额制、基层法院人财物的省级统管三个方面着手,初步探讨司改对基层法官权力制约产生的影响。完善司法责任制的前提应该是法官掌握完整独立的裁判权。但在司法制度设计上,遵循宪法“法定说”,是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而不是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更不是法官独立。现在社会环境也缺乏对法官的信任,有相当数量的人认为基层法官的德才尚不足以承担独立审判的重任。再者,“由裁判者负责”这项倒逼机制固然迫使法官对审判工作精益求精,但“案件质量终身追责”也把法官的个人利益牵扯进案件中,不利于法官保持中立。没有掌握完整独立的裁判权,却有可能要为其承担全部的不良后果,在“权力制约”的外衣下可能是“权力”的任性。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这道紧箍咒套在不能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基层法官身上显失公平。法治土壤贫瘠,社会矛盾激化,收案数量暴涨,没有配套“司法豁免权”的保障,一味强调“案件质量终身追责”,就是让基层法官赤手空拳迎战千军万马,在维护公平正义和权衡各方利益间进退维谷。单方面的“司法责任制”是不可能实现“追责制约权力”的目标的,最终只会导致主审法官变相上交审判权来换取自身的安宁,用脚投票,挣脱“终身追责”的囚笼困境。这应该不是司法改革的初衷。从制度设计本身剖析,法官员额制不但是司法运行规律的内在要求,也是现代社会分工协作、追求效率和节约成本理念在司法工作领域的具体延伸和体现。但合理的制度设计却遭遇了基层异化,举步维艰。如何让经过人大任命的法官退出原来的序列涉及国家伦理;“谁进员额?由谁决定?”是现实问题。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导致基层法院内部人心惶惶。员额制的初衷是希望用法官职业化、精英化来对抗当前法院内部越演越烈的行政化,但现在试点法院却以“行政化”方式在推进员额制改革,不免令人产生“南辕北辙、愈行愈远”的担忧。掌握审判权力的人是否真正够格?“官员法官”亲自办理的案件质量如何监督?员额制是否会导致法院内的微型行政化?法官员额制可能派生出的权力隐患问题亟须事先构建一个评估和防控机制。百花齐放式的试点必然导致日后的重新洗牌,高额改革成本的必要性值得商榷。在“去地方化”的呐喊声中,基层法院人财物的省级统管被提上议事日程。“省级统管”的主体尚未明确,如果省高院统管,很难避免内部行政化倾向加剧。去地方化后,法院如何应对边缘化危机、如何承担维稳发展的政法责任,潜在的上访户、可能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是否还需要包含在法官裁判的考虑范畴之内、经济差距较大地区的法官收入如何统筹分配都是需要解答的新课题。本文第四部分对司法改革浪潮中基层法官权力制约进行了路径探索。第一,明确权力保障是权力制约的前提。法官职业权力保障是指法官享有独立审判权,任何行政机关、社团个人不得干涉法官对对案件的审判和裁判,当然也需要排除法院系统内部非程序性违法干预。法官职业权力保障是法官职业保障中最重要的内容,法官是否能够独立行使审判权,是衡量法官职业保障的根本标准。离开权力保障的前提大谈权力制约,实质上是对一线法官的不信任,很难想象一场不信任法官的司法改革能获得成功。第二,重塑司法权威是权力制约的基础。“司法为民”、“司法服务大局”、“马锡五审判方式”、“小巷法官”等一系列活动打造了基层法官的亲民形象,也客观上降低了法官的社会地位,黑袍贵族无权威。对司法的关注目光多停留在强化监督、遏制腐败,提高公信力上,但对司法的政治权力条件却采用选择性忽视的态度。种种理论主张都表现出重约束限制而轻维护与保障的倾向,甚至有些做法包含削减司法权力、损害司法权威的危险。第三,维护法官尊荣是权力制约的关键。理解和信任法官是法治建设的基本出发点,用提防的态度对待法官,那么法律制度和司法程序就会发生变形,甚至出现异化。维护法官的尊荣实质上是一种权力制约。法官尊荣的代价是与世隔绝的孤寂。正义女神为何要蒙住双眼?只有和纷杂世俗保持一定距离,才能守住明辨是非必需的理性和公正。法庭上的主导力量是法治精神还是金钱权势,决定了法官是尊荣还是卑微。社会法治理念的成熟与法官的尊荣是成正比的。同时,法官的尊荣也与法官的保障密不可分。目前法官的职业稳定性与司法的理性标准相距甚远,免职和调动过于随意。高薪养廉,法官的高收入能提升其抵御外界利益诱惑的底气和能力,降低其权力寻租,办金钱案的概率。“司法豁免权”是法官勇敢行使独立审判权力的助推器。尊重法官、善待法官方能实现司法改革进程中权力制约的良性循环。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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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173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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