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17-11-13 05:14
本文关键词:我国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研究
【摘要】:摘要:为了增加民众对检察机关司法权威的信任感,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3年9月推出了人民监督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现行依据是2010年10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简称《规定》)。人民监督员制度具有有效制约检察机关所办职务犯罪案件的检察权、凸现人权保障、追求程序公正方面的功能。 以湖南省为例,考察我国检察机关实践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现状可以发现职务犯罪案件的不起诉率、撤案率都有所下降,检察干警的执法作风和执法理念得到规范和转变。湖南省在实践人民督员制度的过程中,通过在株洲检察机关试点人民监督员外部化的选任方式、异地监督的改革,被当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推荐方案之一。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众参与司法制度上的创新实践,考察日本的日本检察审查会制度、美国的大陪审团制度、英国的治安法官制度对怎样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有启示作用。 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具体设想是建立选任独立于检察机关的模式、改革人民监督员的任期、建立人民监督员的培训机制、改革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经费保障方式、补充人民监督员的回避程序规定、改革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模式和效力、范围并使之走向法制化。
【学位授予单位】:中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26.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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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17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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