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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语境下“能动司法”的理论分析

发布时间:2018-04-04 05:41

  本文选题:能动司法 切入点:司法能动主义 出处:《吉林大学》2012年硕士论文


【摘要】:中国语境下“能动司法”的理论分析 能动司法作为一个司法理念由最高人民法院正式提出来,并进行了多方面的阐述与宣传。毫无疑问这种直接源自政治目的促动的,缺乏严格逻辑论证的司法政策或司法意识形态,一旦长期实行必将引人诟病。能动司法理念本身,没有一个明确的内涵,对其自身的有限性,人们还缺乏客观的明确的认识。以至于自能动司法提出以来便引发各种争论,但是总的来说人们总是倾向于从现实的司法需求来论证其合理性,而忽视了从法治角度来揭示能动司法本身的反法治的一面。作为我国最高司法机关提出的司法理念,我们要做到的就是必须对其正确内涵给予客观揭示。我们需要对其进行多方面的论证与反思,尤其不能忽视从法治角度,乃至司法规律角度进行反思,通过对能动司法在现实司法运作中存在的多种矛盾与问题进行分析与反思,洞察其之所以产生种种消极结果的原因。进而提出自己的观点。 本文首先简要地通过对司法改革的过程进行分析来把握能动司法理念的历史缘起,力图呈现能动司法理念的客观原貌,并从政治意义、法律意义、比较意义三个角度对能动司法理念的内涵进行深入的剖析与界定,进而表明笔者在本文中主要是针对最高法院提出的司法政策或者政治意义上的能动司法理念进行反思与批判,然后对能动司法理念在现实司法实践中实际的盲目运行状况进行客观描述,揭示能动司法理念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多种矛盾与问题。通过对这六对矛盾的剖析揭示其对于我国的司法与法律,尤其对我国法治建设的严重冲击,乃至于对人们的法治意识,规则意识以及权利意识本身造成严重的冲击,这无疑应该引起法律学人的深刻的反思与警醒。接着笔者重点对能动司法所引致的与人们原初意愿违背的后果的原因进行反思,继而深入到对能动司法理念本身存在的问题,以及能动司法理念的运行的客观环境进行反思与批判,通过分析认为能动司法理念是因为政治思维的主导而使司法的本质属性发生了异化,而能动司法运行的客观环境如,司法权的附属于行政权的客观的弱势状况,法治建设的初级阶段,法律权威与规则意识的尚未真正树立,法官职业化不足的与能动司法理念不匹配,从而实际上在加剧能动司法的消极后果的产生。这必然将严重阻碍乃至破坏已经艰辛获得的法治成果,最终不利于法治国家所追求的根本利益的实现,因为法治才是最大的大局。 因此,最后笔者通过对能动司法理念与我国的当下司法与法治境况进行反思与批判,进而主张对作为司法意识形态的能动司法理念本身进行去政治化的努力,将其转化为法律方法论意义的能动司法。并主张我国当下语境应该坚持司法克制主义下的法律方法论意义的能动司法姿态。并对司法过程中的不可避免的“能动性”进行合理规制。坚持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司法改革的去政治化,坚持司法本身的独特性为法治国家建设,为我国转型时期的大局服务。
[Abstract]:The Theoretical Analysis of " Active Justice " in Chinese Context ;

As a judicial idea , the dynamic justice is formally put forward by the Supreme People ' s Court . There is no doubt that this kind of judicial policy or judicial ideology , which is directly motivated by political purposes , lacks the judicial policy or the judicial ideology of strict logic demonstration , has aroused various arguments in the long term .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historical reasons of the judicial reform , this paper tries to analyze and criticize the connotation of the concept of dynamic justice in the light of the historical reasons of the judicial reform .

Therefore , by reviewing and criticizing the state of the judicial and the rule of law in our country , the author advocates that the active judicial concept as the judicial ideology should be depoliticized and translated into the active judicial posture in the meaning of legal methodology .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2
【分类号】:D92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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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金钊;;法律解释:克制抑或能动[J];北方法学;2010年01期

2 王国龙;;捍卫法条主义[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04期

3 李辉;;对能动司法实践的反思——从陇县“能动主义八四司法模式”谈起[J];东岳论丛;2009年11期

4 徐亚文;邓珊珊;;中国语境下的“能动司法”:语义与实践[J];湖北社会科学;2010年11期

5 公丕祥;;坚持司法能动 依法服务大局 对江苏法院金融危机司法应对工作的初步总结与思考[J];法律适用;2009年11期

6 董v,

本文编号:1708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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