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冲突互动的三种模式
本文选题:两个效果 + 冲突互动 ; 参考:《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年01期
【摘要】:以"两个效果相统一"为基础的"对立统一"模式在司法实践中造成了法官服从法律与追求社会效果之间的两难困境,导致了"两个效果相统一"这一基本司法政策可能违背现代法治和司法裁判的一般原则。而法学理论界提出的较为超前的具有"理想主义"的"法律效果本位"模式,尽管具有理论上的正当性,却可能在实施中面临着一系列"中国问题"的挑战。司法实务界所遵循的"社会效果本位"模式承认本土法治资源的合理性,有效地推进了"中国问题"的顺利解决,但在理论正当性上面临着诸多争议。司法实践中这三种模式的并存及其所折射出的能动司法与法律多元化趋势、社会解纷机制多元化态势和"权力-权利-利益"动态化博弈程式对于我们深刻理解当下中国法治实践中的现实矛盾和问题有着较强的阐释力。
[Abstract]:The pattern of "unity of opposites" based on "unification of two effects" has caused the dilemma between the law and the pursuit of social effect in judicial practice. As a result, the basic judicial policy of unifying the two effects may violate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the modern rule of law and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However, the "legal effect standard" mode with idealism put forward by the legal theorists may face a series of "Chinese problems" in the process of implementation, although it has the legitimacy in theory. The "social effect standard" model followed by the judicial practice recognizes the rationality of local legal resources and effectively advances the smooth solution of the "Chinese problem", but it faces many controversies in terms of theoretical legitimacy. The coexistence of these three models in judicial practice and the tendency of active judicial and legal pluralism reflected by them. The diversification of social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 and the dynamic game program of "power, right and interest" have a strong explanatory power for us to deeply understand the realistic contradictions and problems in the practice of rule of law in China at present.
【作者单位】: 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
【分类号】:D92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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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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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044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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