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明专利功能性特征的解释
发布时间:2019-09-27 11:32
【摘要】:功能性特征广泛存在于各个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中,在某些情况下,功能性特征是难以避免的。自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0年1月1日开始施行后,我国对于功能性特征的解释方式出现自相矛盾,在发明专利实质审查阶段、专利行政确权阶段和专利行政诉讼阶段,采用“宽泛解释”方式,将功能性特征解释为“涵盖实现该功能的所有实施方式”;而在侵权阶段,采用“具体解释”方式,将功能性特征解释为“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物”。本文作者通过分析当前做法的利弊,通过参考其他国家/组织的经验,并结合我国现实情况,从实际和理论两方面分析和比较了“具体解释”和“宽泛解释”,得出“宽泛解释”更符合我国,更能体现出专利制度的价值,更便于专利审查阶段、专利行政确权阶段、专利行政诉讼阶段和专利侵权阶段操作,并且更易于公众的理解,因此,本文作者主张我国应当采取统一的“宽泛解释”原则。本文分为: “引言”部分,提出本文研究的问题以及研究思路和方法。 第一章为“‘功能性特征’概述”,先对专利申请文件及其与功能性特征的关系作简介,突出本文的意义,然后对功能性特征的概念、表现形式、解释原则进行了阐述,接着对功能性特征存在原因进行了探讨。 第二章为“我国发明专利实质审查阶段对功能性特征的解释原则及审查内容”,介绍了目前我国发明专利实质审查阶段对功能性特征的解释原则以及主要的审查内容。 第三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权阶段功能性特征的解释原则”,从内涵和外延两方面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在侵权阶段对功能性特征的解释原则。 第四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权阶段功能性特征的解释原则的不利影响”,分析了施行该司法解释之后,对我国各方面的不利影响,包括对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法院、发明人/权利人以及一般社会公众的不利影响。 第五章为“部分国家/组织对功能性特征的解释及启示”,介绍了主要专利大国和组织对于功能性特征采用的解释原则,并分析了各自的优劣。 第六章为“立法建议及应对策略”,结合我国现实情况,从实际和理论两方面,对“具体解释”原则和“宽泛解释”原则进行了比较,得出我国对功能性特征的解释原则应当统一采用“宽泛解释”的原则,并据此提出了立法建议及一些应对策略,以便实现专利制度内部的和谐统一,充分体现专利制度的价值。 最后是“结论”部分,总结之前各章的研究成果。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1
【分类号】:D926.21;D923.42
本文编号:2542687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1
【分类号】:D926.21;D9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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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542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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