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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法院的公共政策形成功能

发布时间:2019-10-15 14:03
【摘要】: 随着我国社会的高速发展,出现了一些牵涉到重大公共利益的新型案件,它们有的关系到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的敏感问题,例如证券类民事案件;有的涉及新兴的产业领域,同样关系重大,例如有关网络的民事侵权案件;还有的则直接在诉讼请求中要求政府改良环保政策,例如2005年12月7日,北京大学法学院三位教授及三位研究生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的国内第一起以自然物作为共同原告的环境公害诉讼等,这类具有鲜明时代特点的诉讼被称为“现代型诉讼”。如果着眼于其“争点的社会化”,现代型诉讼的确和公益诉讼有许多重合之处,不过前者更强调上述新型诉讼的时代特点,即这类诉讼是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出现的,例如环境公害诉讼、消费者诉讼是其典型代表,而我国的现代型诉讼更多的是由社会转型期的利益分配失衡问题引起的。 在现代型诉讼中,当事人把对于国家、社会都很重要的公共政策问题带进了法院,其最常见的外在表现就是当事人常常要求法官对一些尚未被实体法所确认的“形成中的权利”进行裁判,它们有的得到了法官的确认并逐渐成为新的实体权利,例如日本现代型诉讼中的“隐私权”、“日照权”,有的则没有,但无论判决结果如何,法官对“形成中的权利”的判断往往是在对社会的重大公共政策问题作出决策,案件的结果直接或间接地改变了社会的利益分配格局,影响了国家或政府的决策、相关产业的发展、数量庞大的现实或潜在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法官的裁判意味着从“矫正正义”到“分配正义”的飞跃,在这一意义上,法院开始具有“公共政策形成功能”,而之所以称其为“形成”,意在强调法官通过裁判进行决策的方式的间接性、受制于个案而具有的决策范围有限性的特点。这一现象最初作为司法部门影响政治过程的倾向引起政治学领域的关心,并逐渐吸引了法学家的视线,开始了把民事诉讼分为“纠纷解决模式”和“政策修正模式”的讨论。 第一部分对法院的公共政策形成功能进行了初步界定,接着分析了它和“法官造法”的关系,指出“法官造法”并不一定形成公共政策,只有法官在现代型诉讼中作出创新性判决时才可能形成公共政策,然后阐述了它产生的理念基础(司法能动主义)和现实基础(现代型诉讼的出现、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和集团化、现代民主国家中公众主体意识的勃兴),并对现代社会中法院形成公共政策的行为的正当性进行了论证。 第二部分通过对典型案件的分析,对法院形成公共政策的方式和途径进行了总结,指出法院形成公共政策的方式包括司法制止权、一般法律命令、解释法律三种方式,并从法院判决所影响的三类主体——其他法院、立法和行政机关、利益相关人出发,来揭示法院形成公共政策的途径。 第三部分对美、日等国法院的公共政策形成功能进行了考察,并将重心放在了对社会基质和当事人制度的考察上,,这是因为:其一,仅靠法院的一纸判决并不能改变社会,真正的力量来自于社会;其二,诉权主体范围的大小和民事审判权的范围成正相关的关系,在现代型诉讼中“当事人适格”是一个核心问题。 第四部分对我国法院发挥公共政策形成功能的现状进行了考察,指出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由于利益分配失衡而引起的社会公共政策问题大量涌现,法官因不能拒绝裁判而必须对公共政策问题进行判断,同时指出了我国法院的公共政策形成功能的不足。 第五部分建议从借鉴“法院之友”制度等方面对我国法院的公共政策形成功能进行完善,并力图寻求我国法院发挥公共政策形成功能的界限,希望从“对民事诉权主体范围的限制”和“对现代型诉讼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两方面对其进行规制。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7
【分类号】:D926.2

【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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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徐涛;司法能动与接近正义[D];华中科技大学;2009年



本文编号:254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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