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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衡量方法在司法裁判中运用之研究

发布时间:2017-04-01 17:17

  本文关键词:利益衡量方法在司法裁判中运用之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已经完成。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我国法治建设工作重心有必要向保障宪法、法律实施方向倾斜。司法程序则是宪法、法律正确实施的最后保障。近年来,越来越多学者对法学方法论进行了深入研究,而利益衡量方法作为一种法律推理方法,在法学方法论中的地位也日趋重要。我国是制定法国家,在司法裁判中,法官一般会运用逻辑较为严谨的演绎推理方法。由于社会关系逐渐繁杂,疑难复杂案件不断增多,仅仅依赖演绎推理方法进行司法裁判已经不足以解决现实社会纠纷,利益衡量方法即可成为法律推理方法中演绎推理方法的良好补充。本文将重点讨论利益衡量方法在司法裁判过程中运用问题,并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利益衡量方法运用标准问题及规制程序进行深入研究。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首先,本文交代了作者写作目的、选题意义、文章主要内容、研究方法并对前人研究成果作了综述。其次,本文对利益衡量方法的概念问题以及其特点进行了论述。在此部分中,通过总结前人对利益衡量方法所作出的概念界定,给出自己的见解。同时认为利益衡量方法具有可争讼性、主观性、个案性与回溯性四个特点。再次,对司法裁判中运用利益衡量方法的价值进行了讨论。本文认为,司法裁判中运用利益衡量方法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弥补法律漏洞与在构建和谐社会司法两方面。法律漏洞分为原始漏洞、后发漏洞与法条冲突漏洞三种,法官可以运用利益衡量方法,在司法程序层面对这些漏洞进行弥补。和谐社会司法程序要求在司法裁判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保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司法裁判中运用利益衡量方法在均可以从以上两个方面对构建和谐社会司法程序体现其价值。复次,对利益衡量方法在司法裁判中运用的必要性进行了探讨。该部分主要从成文法的性质、司法的性质以及法学方法论内在要求三个角度进行论述。最后,对利益衡量方法在我国司法裁判中运用的可行性进行评价。功利主义学说、法社会学以及法律经济分析学说均给予利益衡量方法以内在理论支持,为利益衡量方法在现代司法中的发展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持。在司法实践中,利益衡量方法应当在一定的法律规范内进行,制度利益应当为利益衡量方法所主要衡量的内容之一。在可操作机制方面,应当从案列指导、裁判文书说理以及监督机制三个方面对利益衡量方法在司法裁判中运用进行规制,以防止法官在司法裁判中恣意、随意利益衡量。
【关键词】:司法裁判 利益衡量 法学方法
【学位授予单位】:安徽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6.2
【目录】:
  • 内容摘要4-5
  • ABSTRACT5-8
  • 前言8-14
  • (一) 选题的意义8-9
  • 1. 理论意义8-9
  • 2. 实践意义9
  •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9-12
  • (三) 本文的主要内容及研究方法12-13
  • 1. 本文的主要内容12-13
  • 2. 本文的主要研究方法13
  • (四) 本文创新与不足13-14
  • 第一章 利益衡量方法的概念界定与特点14-19
  • 第一节 利益衡量方法的概念14-16
  • 第二节 利益衡量方法的特点16-19
  • 一、可争讼性16
  • 二、个案性16-17
  • 三、主观性17-18
  • 四、回溯性18-19
  • 第二章 利益衡量方法在司法中运用的价值19-23
  • 第一节 利益衡量方法有助于弥补法律漏洞19-20
  • 一、利益衡量方法于弥补原始的法律漏洞的价值19
  • 二、利益衡量方法于弥补后发的法律漏洞的价值19-20
  • 三、利益衡量方法于弥补相互冲突的法律漏洞的价值20
  • 第二节 利益衡量方法之于构建和谐社会司法程序20-23
  • 一、运用利益衡量方法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统一20-21
  • 二、运用利益衡量方法有助于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21-23
  • 第三章 司法裁判中运用利益衡量方法的必要性23-28
  • 第一节 成文法的特点决定司法裁判中须进行利益衡量23-25
  • 一、成文法的滞后性决定司法裁判中须进行利益衡量23-24
  • 二、法律规则的开放性决定司法裁判中须进行利益衡量24-25
  • 第二节 司法的特点决定司法裁判中须进行利益衡量25-26
  • 一、司法的性质要求司法裁判中须进行利益衡量25-26
  • 二、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决定司法裁判中须运用利益衡量26
  • 第三节 司法裁判中进行利益衡量是法学方法论的内在要求26-28
  • 第四章 我国司法裁判中运用利益衡量方法的可行性28-38
  • 第一节 司法裁判中运用利益衡量方法的理论支持28-29
  • 一、边沁功利主义学说28
  • 二、庞德法社会学28-29
  • 三、波斯纳法律经济分析学说29
  • 第二节 利益衡量方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可行性29-35
  • 一、利益衡量应当在法律规范疆界内30-32
  • 二、司法裁判中运用利益衡量方法应当注重对制度利益的保护32-35
  • 第三节 利益衡量方法在司法裁判中的规制35-38
  • 一、案例指导35-36
  • 二、裁判文书说理36-37
  • 三、监督机制37-38
  • 结语38-39
  • 参考文献39-41
  • 致谢41-42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42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6条

1 郑金虎;;基于司法克制主义立场的利益衡量操作规则[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01期

2 熊静波;;利益衡量抑或要件思考——名誉权与表达自由冲突的解决之道[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06期

3 梁慧星;电视节目预告表的法律保护与利益衡量[J];法学研究;1995年02期

4 龙宗智;印证与自由心证——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模式[J];法学研究;2004年02期

5 张利春;;关于利益衡量的两种知识——兼行比较德国、日本的民法解释学[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05期

6 李国强;孙伟良;;民法冲突解决中的利益衡量——从民法方法论的进化到解释规则的形成[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2年01期


  本文关键词:利益衡量方法在司法裁判中运用之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28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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