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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的双重结构:论一种“建构—回应”的裁判观

发布时间:2021-02-17 15:10
  <正>依法裁判是法官最基本的司法责任,而对裁判的正确理解必须预设一种合理的法治观。法治的核心是要求法律自身能够向人们施加义务性要求。由于义务性要求的唯一来源就是行动者诉诸自身意志进行的自我立法,因此法律唯有能够被纳入行动者所构建的生活准则中时,才可能具有 

【文章来源】:中国法律评论. 2020,(02)CSSCI

【文章页数】:13 页

【文章目录】:
一、界定问题
二、整全性与原则的裁判观
    (一)德沃金的论证
    (二)并不存在的原则
三、新的基础:基于连锁责任的法治
    (一)重述“自我立法”的概念
    (二)官员和民众之间的连锁责任
四、“建构—回应”的裁判观
    (一)基本要求
    (二)理论优势
五、余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什么是法教义学?——基于19世纪以后德国学说史的简要考察[J]. 雷磊.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8(04)



本文编号:3038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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