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律师伪证行为的刑法规制
发布时间:2021-03-14 06:14
我国刑法第306条“律师伪证罪”仍然是悬在律师头上的一把“利剑”,规定了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辩护人毁灭、仿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仿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的,处以刑罚。其中对于律师伪证罪存在否定、肯定之说两种观点。新的刑事诉讼法对律师执业权利空间有较大改善,与此同时第42条亦认可刑法第306条律师伪证行为,其中律师伪证行为与一些新法下的律师辩护行为容易重合。因此,有必要切合实际对律师“伪证行为”进行刑法规制,采取实际之办法“存而规制”的原则,通过完善,使得律师伪证行为更详细、规范、具体和明确。律师伪证罪主要存在的缺陷为帮助罪状的模糊状态、引诱罪状的模糊状态和主观故意难以认定,律师尽职辩护的另一层面即认为律师涉嫌了律师伪证罪,具有理解上的双重性,由于行为人主观“直接”、“间接”故意不容易分辨,仅凭司法部门办案人员主观判断,律师容易被侦控部门“职业报复”追责,究其原因恰恰是因为界限模糊。这样实际也造成了伪证行为条款的被轻易滥用,同时举出了李庄被定伪证罪追责的案例。对律师伪证行为现有存在的缺陷,最好之办法即对行为进行刑法规制。通过完善制度使得到立法上过渡,其中包括对帮助罪状进行详细界定,对...
【文章来源】:湘潭大学湖南省
【文章页数】:36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引言
1.1 问题的提出
1.2 选题背景及意义
1.3 文献综述
1.4 研究问题方法
1.5 论文结构安排
第2章 律师伪证行为刑法规制的必要性
2.1 律师伪证罪否定说
2.2 律师伪证罪肯定说
2.3 本文律师伪证行为存而规制观点
第3章 律师伪证行为刑法规制现有缺陷
3.1 帮助罪状的模糊状态
3.2 引诱罪状的模糊状态
3.3 律师伪证行为司法实用中主要问题
第4章 律师伪证行为刑法规制的完善
4.1 明确界定帮助罪状
4.2 明确界定引诱罪状
4.3 明确伪证行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4.4 司法实务中对律师伪证行为的应用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本文编号:3081638
【文章来源】:湘潭大学湖南省
【文章页数】:36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引言
1.1 问题的提出
1.2 选题背景及意义
1.3 文献综述
1.4 研究问题方法
1.5 论文结构安排
第2章 律师伪证行为刑法规制的必要性
2.1 律师伪证罪否定说
2.2 律师伪证罪肯定说
2.3 本文律师伪证行为存而规制观点
第3章 律师伪证行为刑法规制现有缺陷
3.1 帮助罪状的模糊状态
3.2 引诱罪状的模糊状态
3.3 律师伪证行为司法实用中主要问题
第4章 律师伪证行为刑法规制的完善
4.1 明确界定帮助罪状
4.2 明确界定引诱罪状
4.3 明确伪证行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4.4 司法实务中对律师伪证行为的应用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本文编号:308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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