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自建房人身损害案件的司法困境及其消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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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民收入的不断提高,农村新建房屋的数量也随之攀升。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建房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损害纠纷,数量逐年增加,难度逐年增大。由于此类纠纷,涉及诉讼主体多,法律关系复杂,当事人责任比例不一,执行难度大,处理过程中,稍有不当,就会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农村自建房建设过程中,房主与包工头之间属于承揽合同关系。若自建房属于低层住宅时,因现有法律法规对包工头的资质禾明确规定,所以房主选择没有资质的包工头施工,也不存在选任过失。若自建房属于高层住宅时,因现有法律法规规定包工头需具备相应资质,所以房主应选择有资质的包工头施工,否则因承担选任过失责任。房主的定作、指示过失责任,不以高低层的划分而产生影响。房主与施工人之间法律关系可分为两种:承揽合同关系和雇佣关系。承揽合同关系时,参照上文处理。雇佣关系时,房主作为雇主,承担的雇主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并行原则。雇佣活动期间,施工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房主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施工人造成自己损害的,房主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根据房主与施工人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包工头、施工人主体不适格、农村自建房不属于建设工程范畴、房主与包工头、施工人的建房协议不符合规定及法律适用等问题,房主与包工头、施工人之间不构成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司法实践中,此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同案异判、异案同判,时有发生。究其原因,最主要是对法律的规定,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只有理清房主与包工头之间的法律关系、房主与施工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才能为裁判案件提供依据,才能从源头上杜绝同案异判,异案同判。针对于农村自建房人身损害案件的司法困境,提出对策与建议有,完善立法,明确责任是首选,如低层住宅时施工人的资质问题。其次,规范农村自建房市场,落实监管部门责任,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安全施工意识,杜绝和预防事故的发生。最后,设立人身意外强制保险制度,推行雇主责任险,实施事故保证金制度等。
【关键词】:农村自建房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责任
【学位授予单位】:江西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6
【目录】:
- 摘要5-6
- Abstract6-8
- 引言8-9
- —、农村自建房人身损害纠纷案件司法困境9-17
- (一) 农村自建房人身损害案例介绍——以房主民事法律责任承担为视角9-11
- 1、房主作为定作人,承揽人受害之案例9-10
- 2、房主作为定作人,雇员受害之案例10
- 3、房主作为工程发包人,雇员受害之案例10-11
- (二) 农村自建房人身损害纠纷案件的特点及引发后果11-13
- 1、农村自建房人身损害纠纷案件的特点11-12
- 2、农村自建房人身损害纠纷案件的引发后果12-13
- (三) 同案异判、异案同判的产生原因13-17
- 1、案件定性的冲突13-14
- 2、法律适用的冲突14-16
- 3、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冲突16
- 4、当事人之间的冲突16-17
- 二、农村自建房人身损害纠纷案件法律关系分析17-25
- (一) 房主与包工头之间的法律关系17-24
- 1、学术争议17-18
- 2、应然分析18-24
- (二) 房主与施工人之间的法律关系24-25
- 1、承揽合同关系24
- 2、雇佣关系24-25
- 三、农村自建房人身损害纠纷案件法律责任认定25-33
- (一) 房主作为定作人,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25-29
- 1、定作人过错的认定25-27
- 2、定作人责任的认定27-29
- (二) 房主作为雇主,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29-33
- 1、雇主责任的概念及情形29-30
- 2、雇主责任的归责原则30-33
- 四、解决与完善农村自建房人身损害纠纷案件的对策建议33-37
- (一) 完善立法,明确责任33-34
- 1、完善资质立法,弥补法律空白33
- 2、严格控制农村自建房建设,为安全把关33-34
- 3、建立施工人员信息数据库34
- 4、加强农房建设施工队伍管理34
- (二) 其他对策建议34-37
- 1、规范农村建房,政府加强监管34-35
- 2、推行意外伤亡强制险,不断开设新险种、新制度35
- 3、开展技术指导,提高安全意识35-36
- 4、加强法制宣传,提供法律保障36-37
- 结语37-38
- 参考文献38-42
- 致谢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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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08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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