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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改革成效的非均衡困境及其对策——基于刑事判决书的大数据挖掘

发布时间:2021-03-23 02:32
  根据对303万份刑事一审判决书的分析,虽然刑事案件的参审率不断提升,实质参审率接近九成,但陪审案件范围不尽合理;陪审员年均参审频率低位运行,"驻庭陪审"现象得到较好解决,但参审频率区间分布陷入严重的"二八效应";"两陪一审"的参审形式比重持续上升并占据六成,但"两陪一审"相较于"两审一陪"的比较优势并不显著;陪审员参审对被告人而言虽然会提升案件的处断效率,但却可能形成对判决结果的负面影响。为了应对上述陪审制度改革的非均衡困境,需要适当限缩陪审案件范围,排除刑事简易程序中对陪审的适用;优化陪审员参审频率的区间分布,保障三分之二的陪审员在年内参审,并将"活跃陪审员"的年均参审数设置在5至25件;完善陪审员参审的审判组织形式,剔除"两审一陪"的合议庭形式。 

【文章来源】:中国刑事法杂志. 2020,(04)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8 页

【部分图文】:

人民陪审改革成效的非均衡困境及其对策——基于刑事判决书的大数据挖掘


2013-2017年全国刑事案件形式参审率

刑事案件,案件


形式参审率虽然反映了陪审员参审案件在总案件中的分布,但却无法真实反映参审的实际情况。这是因为,刑事案件中有相当比重并非由合议庭审理(如速裁程序),因此不属于人民陪审员参审的“适格”案件。按照现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合议审的案件均可以由人民陪审员参审。通过数据挖掘技术区分案件的审理程序,(3)由此以“适格”案件作为基数计算出人民陪审员的实质参审率。图2的数据显示,人民陪审员在刑事案件中的实质参审率极高,并且同样呈现出上升的态势。2017年“适格”刑事案件中有接近九成适用陪审。3.参审案件范围(1)

陪审员,刑事案件


人民陪审员在单位时间内参与刑事案件的审判并非“多多益善”。理想的状态应该是每名陪审员一年之内只参与合理数量刑事案件的审判并贡献生活智识,从而达致改革预期的参审均衡。由此,笔者引入了指标“参审频次”。该指标考察的是每名陪审员平均参与刑事案件的数量。其提取思路是通过NLP技术在文书尾部“审判人员信息段”提取人民陪审员的信息,剔除同一法院同名陪审员的情况,获得年度内参审陪审员总数,然后结合年度内有陪审员参审刑事案件总数计算平均频次。图3数据揭示,人民陪审员的参审频率有明显的提升。2013年,每名人民陪审员平均每年需要参加8件刑事案件的审理,而在2014年之后,这个数字上升到12件,增幅50%,其后三年则维持在每名陪审员人均年参审约11件刑事案件的水平。2.参审区间分布(1)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中国式陪审制度的省察——以《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为研究对象[J]. 吴丹红.  法商研究. 2007(03)
[2]从制度上保证人民陪审员真正享有刑事裁判权——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J]. 李昌林.  现代法学. 2007(01)



本文编号:3094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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