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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共识性进路——兼论作为制度的法官学院

发布时间:2021-03-23 14:58
  "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对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之基本目标的实现,具有内在构成性意义。基于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的不同认识,可以区分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外在进路和内在进路。目前我国司法改革采取一种外在进路,这一进路忽视了法官在标准形成过程中的内在作用,由此,应走向一种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共识性进路,充分重视法官及其共同体在司法共识形成中的主导性作用。在制度上,法官学院可以成为法官共同体形成的重要制度载体。 

【文章来源】:南京社会科学. 2020,(09)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导言: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为何重要
二、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外在进路与内在进路
    (一)何种“标准”:统一法律适用的不同标准及进路上的分野
    (二)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外在进路:基于人民法院历次“五年改革纲要”的分析
        第一,制定和完善司法解释。
        第二,指导性案例制度构成了“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另一个重要手段。
        第三,审判委员会改革。
        第四,审判管理。
    (三)主观标准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内在进路
三、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共识性进路
    (一)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共识性进路
    (二)共识性进路如何可能
    (三)法官共同体与司法共识的内在生成
四、余论:司法共识与“作为制度的法官学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规则的形成功能——以最高院民事司法解释为分析对象[J]. 郑智航.  法学. 2013(11)
[2]推进法律适用统一 促进法律有效实施[J]. 应勇.  法律适用. 2012(03)
[3]法律统一适用机制再认识[J]. 蒋惠岭.  法律适用. 2007(03)
[4]论作为"制度"的法学院[J]. 翁开心,孙笑侠.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2002(05)



本文编号:3095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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