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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以客观归责理论对律师中立的帮助行为进行可罚性判断

发布时间:2021-04-03 23:06
  中立的帮助行为在外在形式上呈现一般日常社会活动的表象,内在实质上对正犯的犯罪行为有客观上的加功行为。由于律师的职业特殊性,律师执业行为也有可能被利用而成为对犯罪的帮助行为。对于中立帮助行为我国的刑法理论中对此类行为都是与普通的帮助犯一样处罚,并未限制其处罚范围。但是,中立的帮助行为的"日常属性"决定其是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若不合理限制其处罚范围则容易造成行业发展的萎缩,对此可以用客观归责理论的规范性判断来限制律师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范围。 

【文章来源】: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0,35(04)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司法实践中对律师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性判断存在的问题
    (一)司法实践中缺少对中立帮助行为本身的不法性判断
    (二)限制中立帮助行为可罚性理论中主观限制路径和客观限制路径之扬弃
二、客观归责理论是一种可行的“规范判断”方法
三、以客观归责来分析林小青律师案件
四、客观归罪理论运用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问题
    (一)应建立律师中立帮助行为的相当性判断基准
    (二)应构建动态的归责体系来容纳客观归责
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中立的帮助行为与客观归责理论[J]. 姚万勤.  法学家. 2017(06)
[2]从刑事责任根据到刑事归责体系的知识迁移[J]. 孙道萃.  时代法学. 2016(06)
[3]中立的帮助行为[J]. 孙万怀,郑梦凌.  法学. 2016(01)
[4]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之引诱行为的研究——从张耀喜案切入[J]. 陈兴良.  政法论坛. 2004(05)



本文编号:3117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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