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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与审级相匹配的人民法院内部构造——侧重于基层实践的考察

发布时间:2021-06-24 14:42
  各级法院的职能定位及其机构设置理应围绕其相应的审级定位这一逻辑原点展开,即"与审级相匹配",或言"名""分"相当。司法实践中二审职能与一审相混淆、上级法院与下级法院定位不够明确、上下级法院机构设置简单对应或对应不一致、政务管理和审判管理方面界限不够清晰等问题均有存在。以"审级匹配"及与之密切相关的概念"四级法院职能定位"为分析工具和评价标准,分析与审级不匹配、与层级不相当的问题,可为建构科学合理的与审级匹配的法院内部机构与工作机制提供助益,保障整套国家审判"机器"的良性运转。 

【文章来源】: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20,30(03)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我国各级法院内部构造的问题检视
    (一)司法职能趋同
        1. 上诉请求审查与全面审查有混同。
        2. 定分止争与追求完美裁判有混同。
        3. 民事程序理念与刑事程序理念有混同。
    (二)法官选任存在趋同性
        1. 法官选任标准有混同。
        2. 法官等级与法院层级之间存在错位。
        3. 法律业务与法官职务有混淆。
    (三)管理模式趋同
        1. 内设机构设置不够合理。
        2. 审判与管理存有混同。
        3. 定案机制上存有混同。
二、构建与审级制度相匹配的法院内部构造的基本遵循
    (一)做好顶层设计与关注基层实际相结合
    (二)借鉴域外经验与立足我国国情相结合
    (三)立足长远与应对当下相结合
    (四)遵循政治规矩与把握司法规律相结合
        1. 政治地位上的分层决定了司法功能上的分层。
        2. 层级过滤效应决定了追求“公正”与“效率”的侧重不同。
        3. 行政特色决定了集体决策与分散定案的差异。
三、与审级制度相匹配的法院内部构造的改革进路
    (一)案件管辖上,以优化最高人民法院职能为重心分类分层
        1. 建议取消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的制度。
        2. 将民商事审判的重心进一步下移。
        3. 借鉴三审终审制中的合理性因素。
        4. 吸收域外有益做法为我所用。
    (二)审级功能上,以厘定中级人民法院职权为重心创新机制
        1. 明确一审法院在事实查明方面对二审的约束力。
        2. 积极创建二审“容错性”维持机制。
        3. 亟待创新二审“简化审”机制。
        4. 构建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的审慎机制。
    (三)法官配置上,以增加一审法官员额为重心向下倾斜
        1. 引导法官助理等人力资源向基层倾斜。
        2. 法官遴选时注重基层审判能力与经验。
        3. 引导高中级人民法院的已入额法官流向基层。
    (四)机构设置上,以方便基层法院履职为重心定编定员
    (五)法院管理上,以突出执法办案主业为重心简政提效
        1. 应当“慎文”“慎会”。
        2. 行政性改革与考核切忌搞“条块”主义。
        3. 审判管理方面要体现分层治理。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依法治国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J]. 李林.  法学研究. 2014(05)
[2]中国法院院长角色的实证研究[J]. 左卫民.  中国法学. 2014(01)
[3]民事诉讼第一审的功能审视与价值体现[J]. 赵旭东.  中国法学. 2011(03)
[4]审级制度的建构原理——从民事程序视角的比较分析[J]. 傅郁林.  中国社会科学. 2002(04)



本文编号:324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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