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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区域间法律适用统一的障碍与实现路径

发布时间:2021-08-06 08:28
  为保障公正司法,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我国在不同地区的司法裁判中蕴含的法律适用标准应当统一。统一法律适用将面临以下阻碍因素:裁判规范供需失衡的客观背景,导致地方人民法院有动机自行发展裁判规范;地方高级人民法院的职权越位,导致省级区域内裁判标准相对一致和区域间差异分化;地方人民法院竞争的利益驱动,导致各地裁判标准差异;司法地方化和司法行政化的制度根源,导致地方人民法院因利益分歧而意见分化。统一法律适用这一问题的解决应从多种途径入手,诸如:旨在去地方化和去行政化的审判独立和审判权一体化体制改革,法律渊源多元化及判例制度的引入,司法通说机制构建,等等。 

【文章来源】:河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36(02)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1 区域间法律适用统一的四大障碍
    1.1 裁判规范供需失衡的客观背景
    1.2 地方高级人民法院的职权越位
    1.3 地方人民法院竞争的利益驱动
    1.4 司法地方化和行政化的制度根源
2 司法去地方化和去行政化,维护区域间的司法统一
3 推进法律渊源多元化与制定法的协调,消解司法的区域性
4 构建司法通说机制,以促进区域间法律适用的趋同
5 结束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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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区域法治还是区域法制?——兼与公丕祥教授讨论[J]. 张彪,周叶中.  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04)
[5]论提高最高法院的权威[J]. 赵兴洪.  云南社会科学. 2015(01)
[6]“法院独立”与“法官独立”之辩——一个中式命题的终结[J]. 蒋惠岭.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5(01)
[7]法院向人大汇报工作的法理分析及其改革——以十八大以来法院体制改革为主线[J]. 张泽涛.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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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中国地方法院竞争的实践与逻辑[J]. 高翔.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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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325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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