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察:国家行政监督体系中的补强力量
发布时间:2021-11-11 15:10
发展行政检察必须明确行政检察的精准定位,以系统整体的角度看待行政检察的功能定位问题。行政检察在检察职能中的定位是直接监督行政行为,但历史与现实证明行政检察力有不逮,很难成为国家行政监督体系的主要构成部分。较为合理的设置应当是,由行政检察监督弥补其他监督的不足,并强化监督网络体系化建设,这种定位可称为监督体系中的补强监督。检察机关在实施行政检察时,应着眼于行政检察的时度效,把握好主动性与慎重性的平衡,用好用活用足监督资源,在工作标准上仔细判断行政检察的启动时机与适用条件,充分发挥行政检察不可或缺的补强监督作用。
【文章来源】:现代法学. 2020,42(06)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5 页
【文章目录】:
一、行政检察的理解分歧
二、行政检察的功能定位
(一)相关学术观点及其盲区
(二)多元的国家行政监督体系
(三)行政检察不是主要监督
(四)行政检察是补强监督
三、行政检察的实施路径
(一)从广泛监督的可能到精确监督的落地
(二)主动性与慎重性的平衡
(三)行政检察的工作标准
四、结语
本文编号:3489078
【文章来源】:现代法学. 2020,42(06)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5 页
【文章目录】:
一、行政检察的理解分歧
二、行政检察的功能定位
(一)相关学术观点及其盲区
(二)多元的国家行政监督体系
(三)行政检察不是主要监督
(四)行政检察是补强监督
三、行政检察的实施路径
(一)从广泛监督的可能到精确监督的落地
(二)主动性与慎重性的平衡
(三)行政检察的工作标准
四、结语
本文编号:3489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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