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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行为法律属性研究——以行政协议理论为切入点

发布时间:2021-11-25 20:18
  近年来,购买公共法律服务成为许多地方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实现职能转变的重要选择。然而,复杂的实践表明不应将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简单地定性为合同行为或"行政协议"行为,而应当根据不同行为所体现的权力(利)运行机理,将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行为分为两种类型:私权行为性质的购买行为和行政行为性质的购买行为。厘清这一点,是推动行政协议理论发展和正确适用法律对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行为进行审查的基本前提。 

【文章来源】:安徽行政学院学报. 2020,(02)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实证视角下的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
三、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法律行为性质的识别
    (一)现有理论述评
    (二)民事合同性质的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行为
    (三)“行政协议”的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行为
        1. 学理推演
        2. 实践例证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正当性、困境与路径[J]. 张鲁萍.  求实. 2018(03)
[2]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法律性质与制度完善[J]. 宋智慧,曹传振.  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02)
[3]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法治化问题[J]. 张有亮,贾晟锟,贾军.  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03)
[4]公私合作语境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现存问题与制度完善[J]. 周佑勇.  政治与法律. 2015(12)
[5]中国行政合同法律制度:体系、内容及其构建[J]. 江必新.  中外法学. 2012(06)
[6]行政法上的假契约现象——以警察法上各类责任书为考察对象[J]. 余凌云.  法学研究. 2001(05)



本文编号:3518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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