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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参与调解的经费保障机制

发布时间:2022-01-20 09:53
  随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深入推进,诉讼与公证协同创新机制的逐步构建及完善,公证参与调解已经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开。目前,已有部分公证机构同法院建立合作,为开展该项工作作出了一定探索,也积累了一定经验,但此项工作目前仍处于探索发展初期,在制度保障、运行模式、科学发展上都有待进一步探索推进。本文试从当前公证参与调解的开展模式及其存在的问题,重点探讨公证参与调解的收费问题,以期对推动公证参与调解的深入发展有所裨益。 

【文章来源】:中国公证. 2020,(04)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当前公证参与调解的具体开展模式及存在的问题
    1. 公证主导调解模式。
    2. 法院主导公证协助调解模式。
二、公证参与调解自主收费的必要性
三、公证参与调解自主收费的可行性分析
    1.公证机构是民事主体。
    2. 公证处是依靠业务收入维持运转的法律服务机构,在没有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收取调解费具备合理性与合法性。
    3. 公证处收取的调解费属于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应当在生效法律文书中获得支持,可被执行。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诉讼与公证协同创新机制下的公证参与调解[J]. 李国岭.  中国公证. 2018(12)



本文编号:3598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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