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未成年人民事审判制度的完善
发布时间:2017-05-14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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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少年司法制度是一个国家法治建设发展水平的重要缩影,也是检验法治文明与进步的标志之一。对未成年人利益进行司法特别保护已经成为全世界的普遍共识,我国政府自1990年8月正式签署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之后,积极履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确立的基本原则和规范要求,并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司法体系。但是我国的这一司法体系更多地关注于刑事领域的未成年人案件审判权的行使,在民事司法实践中套用刑事诉讼规定的情况很常见。然而,完整的未成年人司法绝不应简单地理解为对“罪错少年”的特殊惩戒与保护,更多的应该是从司法的角度实现对未成年人利益的最大保护。基于此,文章选择对我国未成年人民事审判制度的完善为视角进行研究以达到更好的维护未成年人的民事司法权益的目的。文章首先采用实证分析法,从典型案例的分析引出我国未成年人民事审判程序存在的问题;然后采用历史考察法,从基本内涵、特征与完善的必要性等角度,初步介绍了我国现有的未成年人民事审判制度;最后采用比较分析法,通过对德国、日本、英国、美国等国未成年人民事审判制度的研究和借鉴,得出对我国未成年人民事审判制度应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共同保护原则以及利益衡平原则等基本原则。其中,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贯穿于整篇文章,尤其是在后文的具体完善部分,更是突出了未成年人利益的重要性。文章最后一部分,从受案范围、诉讼主体资格、审判组织和审判方式等方面,针对我国未成年人民事审判制度提出具体建议。在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的界定方面,文章观点与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出入较大,将有关未成年人的侵权案件完全排除在外;在诉讼主体资格方面,主张为未成年人设定一个起诉权,以便在监护人难以维护其权益时能够自行起诉维权;在审判组织方面,建议设立家事法庭,专门审理家事案件以及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在审判方式方面,一方面强调调解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建议采用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庭审方式,以期尽可能减少诉讼对未成年人造成的伤害。
【关键词】:未成年人 民事案件 审判制度 完善
【学位授予单位】:扬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26;D922.183
【目录】:
- 中文摘要4-5
- Abstract5-7
- 导论7-10
- 1 问题的提出10-14
- 1.1 案例一10
- 1.2 案例二10-11
- 1.3 案例三11
- 1.4 案例四11-12
- 1.5 案例分析12-14
- 2 我国未成年人民事审判制度概述14-19
- 2.1 未成年人民事审判制度的内涵14-15
- 2.2 我国现有未成年人民事审判制度的主要特点15-17
- 2.2.1 受案范围特殊15
- 2.2.2 审判机构特殊15-16
- 2.2.3 审判模式特殊16
- 2.2.4 审理方式特殊16-17
- 2.3 完善我国未成年人民事审判制度的必要性17-19
- 3 域外未成年人民事司法制度的考察19-27
- 3.1 日本未成年人民事司法的基本内容19-21
- 3.1.1 日本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的法院设置19
- 3.1.2 日本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与法官19-20
- 3.1.3 日本未成年人民事审判制度的特点20-21
- 3.2 德国未成年人民事司法的基本内容21-22
- 3.2.1 德国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的法院设置21-22
- 3.2.2 德国对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的管辖22
- 3.3 英国未成年人民事司法的基本内容22-24
- 3.3.1 英国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的法院设置23
- 3.3.2 英国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23-24
- 3.3.3 英国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的审判制度的特点24
- 3.4 美国未成年人民事司法的基本内容24-27
- 3.4.1 美国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的法院设置24-25
- 3.4.2 美国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与法官25-26
- 3.4.3 美国对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的审判制度的特点26-27
- 4 我国未成年人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27-32
- 4.1 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27-29
- 4.2 特殊优先保护原则29-30
- 4.3 共同保护原则30-32
- 5 我国未成年人民事审判制度的完善32-42
- 5.1 我国未成年人民事审判受理案件范围的界定32-33
- 5.2 未成年人民事诉讼主体制度的完善33-35
- 5.2.1 未成年人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33-34
- 5.2.2 法定诉讼代理人制度的完善34-35
- 5.3 设置专业化的审判组织和专门化的审理人员35-36
- 5.4 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的事实调查机制36-38
- 5.5 充分运用调解,妥当处理未成年人案件38-40
- 5.5.1 设置调解前置程序39-40
- 5.5.2 尝试治疗性调解40
- 5.6 设置适合未成年人的特殊审判方式40-42
- 结语42-43
- 参考文献43-46
- 致谢46-47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4条
1 陈苇,谢京杰;论“儿童最大利益优先原则”在我国的确立——兼论《婚姻法》等相关法律的不足及其完善[J];法商研究;2005年05期
2 佟丽华;对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思考与建议[J];法学杂志;2005年03期
3 卢路生;创建综合性少年法庭,全面落实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2年02期
4 陈历幸;;论我国未成年人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构建[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8年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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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64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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